■ 何謂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主要目的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 公共設施用地之種類可分為: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埠用地。
2.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何分別?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等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等待將來被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稱之。
2. 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是用地別的性質,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照都市計畫所擬定、變更程序的公共用地。
■ 哪種土地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1. 核准私人或團體興辦的公共設施用地。
2. 已由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範為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稅捐上有哪些好處?
1. 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為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依照2/1000計徵地價稅外,其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比起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最高累進稅率55/1000之稅率較輕。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做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2. 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增稅。
3. 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4. 遺產稅-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5. 贈與稅-因配偶、直系血親之贈與而移轉著,免徵贈與稅。
■ 有公設保留地如何「解套」?
1. 公設保留地供公用事業使用者,由各事業機構依都市計畫法徵收或購買。
2. 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劃設逾二十五年未被徵收者,可優先辦理。
3. 由該管轄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a徵收b區段徵收c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4. 容積移轉取得:可用公設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
5. 獎勵私人和團體捐獻: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準收取一定費用。
6. 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辦理計畫變更,將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捐贈給主管機關。
7. 其它像是代為收買、聯合開發、權利變換、公有土地撥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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