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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近來政府為活化農地利用,逐步放寬農地承受的資格,包括農地承受人從自耕農放寬至一般自然人、農地移轉登記時也不必再檢附農用證明等文件。而日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擬將興建農舍耕地面積由0.25公頃縮減為0.1公頃之大利多消息傳出,也吸引許多人計劃購買農舍或農業用地蓋農舍以做為民宿、別墅,但是,農舍取得比一般建築物限制多,提醒有意置產的社會大眾加強注意。
新莊地政事務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舍是與從事農業經營有關、不可分離的建築物,是為了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在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及放置農機具的需求處所,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的住家性質不同,因此依條例的立法精神及落實農地管理政策,限制本條例 民國89年1月4日 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只有在無自用農舍的限制條件下,才能興建農舍,而且該農舍的起造人必須是農舍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
新莊地政事務所主任王聖文再次強調:上述情況是限制沒有農舍的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才能蓋農舍,至於已建築完成的農舍買賣,也同樣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的條件,因此行政院農委會在96年3月14日明文規定辦理農舍買賣要檢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3項文件供地政單位審查。內政部地政司並於96年9月19日補充規定,除了買賣之外,拍賣也是另一種取得農舍的管道,法院在受理投標時,會先行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而已經有自用農舍的人是不准參與競標的,因此投標人得標後,向地政單位申辦拍賣移轉登記時,仍應符合無自用農舍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對相關的法令規定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地所聯合服務中心電話22779245轉103、105。
資料詳洽:新莊地政事務所 何眼蜜 電話:02-227792451分機112
撰稿人:何眼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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