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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限額抵押 》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他的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例如甲向銀行借錢,請乙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品,經銀行鑑價該不動產值一千二百萬元,但甲只要借一千萬元。於是銀行就將該不動產設定一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雖然銀行設定了一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銀行願意在一千萬元內將錢借給甲。


至於甲是要一次將一千萬元借出來用,還是視需要一百萬、二百萬的陸續借出來使用,由甲自行決定,基本上銀行等於是已經同意給甲一千萬元的最高貸款額度。


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權;而債務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內,有權循環使用。


例如,先借五百萬元出來用,後來還了三百萬元,等於還有八百萬元額度,改天需要七百萬元,就再借出來運用,這種情況,相當方便於債務人資金運用,也十分有利於銀行放款不斷賺利息,可以說是活的債權。


過去銀行實務上普遍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運用,但民法無明文規定,法務部修正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經立法院通過立法,總統在今年 三月二十八日 公布、同年 九月二十八日 施行後,新增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十七條條文明定(881-1?881-17),使得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運用較靈活,愈有利於銀行資產證券化與債權管理上,開拓新種商品,俾促進金融市場的交易更為活絡。


繼承編修法埋貸款地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勝正昨(26)日證實,民法繼承編修法如果將保證債務全部排除在繼承標的外,銀行將有高達新台幣10兆元貸款會發生問題,宜從長計議。


胡勝正表示,金管會支持未成年人、受禁治產宣告人改採限定繼承,這是為了保護弱勢,但是否進一步擴大,宜從長計議。據轉述,金管會參事曾國烈昨在行政院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政策協調會報中透露,若修法將保證債務全部排除在繼承範圍外,銀行將有新台幣10兆元貸款會發生問題。


黨政高層強調,這件事非常敏感,若貿然修法可能會有道德風險,根本是「圖利經濟犯條款」,也會導致真正有貸款需要的民眾可能轉到地下金融,發生問題。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昨天也表示,如果成年人不把保證債務納入繼承標的,未來銀行貸款緊縮,「受苦受難的會是這些繼承的小孩。」


許德南指出,未成年人部分,銀行公會可以接受以限定繼承的方式,即可以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範圍;但如果是將作保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不管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只繼承財產,而不繼承作保債務,很不公平,作保債務應該也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比較合理。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26)日就民法繼承編「保證債務」是否死亡終止繼續協商,初步傾向凡是未屆期債務保人死亡,即終止保證責任,繼承人不必承擔保證債務。


至於已屆期債務保人死亡,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主張,採有限責任,即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進黨方面則傾向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或概括承受。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未屆期債務是指保證人死亡時,清償履行義務尚未發生,也就是債權人尚無法請求清償,在這種情況下,保人死亡即終止保證責任,繼承人不必承擔保證債務。


徐中雄指出,國民黨團原則同意未屆期債務保人死亡即終止保證責任,但希望能溯及既往。不過,民進黨團並不同意溯及既往。


至於已屆期債務保人死亡部分,張清雲說,已屆期債務是指保證人死亡前,債權人已可請求清償,或者是已請求開始清償,就應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或概括承受。


但是,徐中雄主張,應採有限責任,只要繼承的財產拿出來清償後還不夠,剩下的部分就應該一筆勾消,基於社會公義,應該全面回溯,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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