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的道路用地可以抵繳遺產稅嗎?


《 前言 》

為了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是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顯少以市價高於課稅價值之財產來申請抵繳,而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是根本沒有使用收益效用的財產來抵繳,實務上申請抵繳的財產則以道路用地較為常見。

《 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與非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之區別 》


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是以,前述法令已明確指出,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而一般納稅人較易混淆的是,如果係為非都市計劃地區的道路用地,雖亦為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否可以申請抵繳呢?簡單來說,該都市計劃地區外的道路用地,因其並不適用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與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四十四條之規定,而是符合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因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是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並不是課徵標的物,所以必須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國稅局以因不易於變價保管,而不准抵繳。


《 既成道路亦不准抵繳 》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論其為都市計劃區域內或是區域外的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因其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理由,稽徵機關多不准抵繳。


《 結論 》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對於納稅人來說可減輕不少負擔,現行亦有當事人為免屆時繼承發生需繳納高額的遺產稅,而在生前先行購入道路用地以便將來用以抵繳。不過,因抵繳遺產稅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在做相關稅務規劃時,應先審慎評估本身的財產狀況是否符合抵繳的規定,以免發生購入道路用地後卻又不能抵繳的情形。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有限制


稅務問答


南投市柯先生問:
父親過世,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欲以部分土地抵繳遺產稅,遭貴分局否決,原因為何?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


該件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發現該筆土地係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此類土地依規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
是以,繼承人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物抵繳必須為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因此否准抵繳申請。


 



前往土地網


回資訊平台首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