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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火大都計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嚴重怠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20135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吳豐山、劉玉山、李炳南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糾正案指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2011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

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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