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規定及程序
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規定及程序如下:
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之戶籍若設籍在高雄市可就近至高雄市國稅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或取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 土地價值之計算:土地公告現值X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
2. 房屋價值:請洽轄區稅捐處查詢。
二、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本市稅捐稽徵處或各分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協議遺產分配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1印花稅,及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申請繼承登記(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協議遺產分配
申請登記
申報遺產稅
查有無欠繳稅費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申請遺產分割繼承者免附)
加註記事欄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加註記事欄之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
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者免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繼承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登記或持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繼承人如有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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