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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時報論壇》限定繼承難解問題


法務部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不在莫名其妙背負龐大債務,打算將法定繼承原則由現行之「概括繼承」修改為未成年子女繼承時以「限定繼承」為法定原則之設計。筆者認為,若繼承大原則改為限定繼承的話,恐怕有以下爭議:


一、對法院而言,將因限定繼承的業務而拖垮審判業務:法務部修法方向雖然說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才享有法定限定繼承之利益,不過因為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中一人為限定繼承之聲請,則全部之繼承人均視為限定繼承人。縱使修法將未成年人部分與成年繼承人部分切割,但既然繼承人中有人是限定繼承人,法院還是要依法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法院也還要進行公示催告程序。


將來法院光是要處理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分配債權等業務就要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因為每天都有人會死亡,這些人的繼承人就必須要呈報遺產,法院就要公示催告,到時候法院業務會比現在更加繁忙,連帶的會拖延一般訴訟案件的審判進度。


二、對債權人而言,將降低其借款意願:必須每天隨時注意法院的公示催告名單中是否有其債務人的死亡訊息,因為債權人必須要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內呈報其債權,否則一旦疏忽未向法院呈報,其債權將有失權之虞。所以將來債權人必須每天關心債務人之健康狀況或有無意外發生,也必須隨時注意各大報或注意法院公佈欄上是否出現其債務人公示催告的資訊,這樣繁雜的手續、注意義務將會使債權人借錢的意願降低。


以專辦貸款業務的銀行為例,銀行有成千上萬的債務人,銀行如何能鉅細靡遺的核對公示催告上的名單是否有其債務人之名字,而且是從借款之日第二日起到債務人死亡之日止,既長且不確定的期間內都要注意。當時候銀行光是要處理報明債權的工作,就必須要多加更多的人力、物力。


三、對未成年繼承人而言,地位更不利:基於前述銀行在限定繼承程序中,需盡相當大的注意義務,而且,因為限定繼承會對銀行債權之清償產生不利於銀行的效果。將限定繼承訂為法定繼承原則之結果,不是銀行不願意貸款,就是會將貸款的條件嚴格限制。


將來銀行在核貸時勢必要求貸款人將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列為連帶保證人,否則不願意貸款,於是乎,在債務清償時的地位,未成年人由繼承人身份轉變成連帶保證人身份,原本依現行法,未成年人基於繼承人身份,還可以利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來免除父母生前所欠之債務,若未成年人一旦成為連帶保證人,以喪失免除父母債務之機會。可見以限定繼承為法定原則對未成年人而言,並不能達成法務部修法為了免除其背負債務的立法目的。


繼承列為繼承法定原則之原因。一味的保護未成年繼承人之利益,所喪失的卻是社會上互信、互賴的交易秩序,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之清償,也會有所因應。 要避免未成年繼承人在背負龐大繼承債務,正本清源之道是要加強民眾的法律知識,「將繼承時聲請限定繼承」宣導成人人知悉的法律常識。而不是只想走捷徑而不顧制度缺失的修法,這樣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作者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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