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抓到「房市短線炒手」追稅500萬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針對房地產短期鉅額交易案件進行查核,將按交易時的實際出售價格減除查得成本及費用核定其所得額,近期即查出一案,由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提高到6000萬元,進而補徵500萬元稅款。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 查核A 君20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A君出售1筆房屋依坐落位址,應屬鉅額房屋,A君按財政部頒定20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台北市29%)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29%),約為200餘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調閱該房屋的地政異動索引資料,發現A君持有不動產所有權時間甚短,台北市國稅局旋即函證該房屋買受人B君及原始出售人甲公司提供買賣契約及付款憑證,並另函請A君提供有無其他必要成本費用,進而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依B君及甲公司提供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款憑證,查得該房屋買進金額約1億4千餘萬元,賣出金額約2億餘元,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高達6000餘萬元,但因未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且A君未提供其他必要成本費用,故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後,核定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1300餘萬元,歸課A君20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發單補徵稅款約5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短期買賣房屋情形,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交易時實際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並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則房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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