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所有權人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地價稅不能享自住優惠稅率


有民眾詢問父親所有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繼承財產分配時,將土地登記為哥哥名義,地上房屋則登記為弟弟名義所有,仍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為何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土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此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哥哥及弟弟所有,房屋雖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由於兄弟屬旁系血親非屬直系親屬,不符前揭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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