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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市場機制以解決既成道路徵收問題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正式提送立法院審議,緊接著各地方政府亦將進入預算審查的法定程序,各級政府財政普遍困窘拮据的嚴重情形,必再次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尤其是,預計經費需求高達八兆元以上的既成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最近由於既成道路變成高所得者節稅的最愛,進而還引發稅捐單位準備嚴查這類公設地抵稅案件的行動。政府一方面無錢發放高額的徵收補償費,另一方面又擔心高所得者藉抵稅而侵蝕所得稅基,讓人感覺既無創意而又嚴苛。


既成道路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四、五十年來一直是政府難以解決之大問題。初期尚可以存有公用地役關係及政府財政困難為由,作為暫緩徵收的藉口,但自從大法官會議第四OO 號解釋文作成後,政府即應竭盡所能籌措財源來達成依法辦理徵收的要求。可惜這幾年政府財政一直入不敷出,地方財政尤其惡化,致使這個問題仍然延宕未解,毫無任何進展與改善。其間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嘗試訂定「處理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補償自治條例」,規劃以協議價購方式,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支付憑證」,政府分年按期支付補償費,但卻至今仍未能真正付諸實施。


協議價購方式隱含了市場機制的特色,政府與地主公開議價,低價者政府優先補償,高價者補償的時間順位則較為延遲。這種解決方式固然頗具創意,且能為政府舒緩許多財務壓力,但卻有部分地主因擔心大家為求搶先領到補償費,競相以低價搶標,進而導致領取到的補償費大幅縮水,故堅決反對此法的採行。其實,地主的擔心正是議價方法的主要精神與特色。政府就是希望透過公開協議的程序,進一步掌握地主的意願與偏好,進而能達到「各取所需」的最佳結果。然而,由於協議的進行乃政府與地主直接接觸,政府既是球員又是裁判,私有既成道路未能徵收皆因政府無錢而引起,如今在造成這「不公平」的事實後,又引用相互競爭的機制,試圖「壓迫」地主顯示出其真正的偏好,且此結果又會減損地主的利益,難怪某些地主對這個方法的採行始終無法接受。


最近社會上盛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稅案件,適時提供了政府一條解決既成道路問題的出路。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有「捐贈」一項,其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之限制」。高所得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百分之四十,若其能在市面上以低於公告現值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價格買到既成道路用地,然後在申報綜所稅時,將這塊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價捐給政府,計算下來,對高所得者而言,乃是一項有利的節稅策略。而據聞目前市場上既成道路的價格大約僅為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左右,無怪乎國稅局申請以公設地抵稅的案件會大量暴增。政府若能善用此一市場情勢,便能創造出解決既成道路問題的「三贏」局面,政府、地主及高所得者皆能獲利。


 其實,政府只要做二件事。其一、詳細公布目前所有既成道路的地點、位置、大小等相關資訊,讓市場的透明度提高,減少中間剝削的機會,亦增加交易完成的可能性。其二、修改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抵稅者,其扣抵標準乃以實際交易價格除以零點四為基礎,至多不能超過公告現值。假設有一既成道路用地公告現值為一百元,但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僅十元(公告現值的一成),則高所得者捐地給政府的扣抵金額應為二十五元(十元除以零點四)。依此,地主在充分的市場資訊下,可自願性的決定其受補償的金額與時間,避免遙不可期的等待;政府則以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同或相近的支付金額來補償既成道路的取得,由於是「間接」達成的結果,故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不公質疑,並能大幅節省政府公帑;至於高所得者,則只要在計算扣抵標準時,能適度維持其捐地抵稅的誘因與好處,其致力節稅與捐地的行為必將持續不斷的進行,直到市場達到均衡為止。


總之,既成道路徵收補償的問題固然棘手,但只要政府用心並善用市場機制的精神,仍然有可能找到一條可行且多贏的活路。此種類似公告現值打折抵稅的方式與現行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土地的作法乃相對稱的概念。將高所得者節稅行為巧妙的轉化成對政府財政負擔的助力,乃是其最大的特色。尤其是,政府財政正處於危疑困頓之際,這樣的創意與構想更具有重大的改革示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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