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以及 民國381231日 以前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自今(97)71起施行,首先清理在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完成清理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各直轄市、縣()政府已於今年7月1日公告並受理申請登記。另外,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尚未完成清理者,以及 民國381231日 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將於今年9月開始公告並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


神明會於光復後,如未依法成立法人者,非屬法人,不具有權利能力,不得為不動產權利主體,且因時間久遠造成權屬複雜或是不明,影響土地管理及利用,故需進行清理。


神明會不動產,在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完成清理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今年713年內,申請將其不動產更名登記為依法成立之法人所有,或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其餘尚未完成清理之神明會不動產,直轄市、縣()政府於今年9月公告(實際公告期日依各直轄市、縣()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開始受理申報,由神明會管理人或1/3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受理申報期間(1)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民政單位)申報,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同時於今年9月公告並受理申請者,尚有 民國381231日 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受理申請登記期間(1)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並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則予以塗銷之。該塗銷登記倘損害抵押權人權益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上述土地外,尚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或其他不明主體名義登記、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權利、‧‧‧等情形,該問題因係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所遺留,其長久存在,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及稅收,亦影響人民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於「地籍清理條例」亦予納入清理;經統計其筆數高達40餘萬筆,筆數眾多,自98年度亦將陸續分年分類辦理清理。民眾如有上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問題,應注意於各直轄市、縣()政府公告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上述土地,經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之程序清理後,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即重新辦理登記;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即予代為標售或適法處理。經予全面清理後,將澈底解決存在已久之地籍問題,除能健全地籍管理外,也因土地產權之確定,解決長期以來民眾土地因產權不清、權屬不明所導致土地閒置、被占用及政府無法課徵應納稅賦之問題,有助於土地稅賦之課徵、並活絡土地交易,達到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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