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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一、前提要件


()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如不知要執行的財產,須債務人的住所在本院轄區,才可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提出左列任一項執行名義文件:


  1.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2.准予假執行的判決書。


  3.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書或調解書。


  4.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及其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書以及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6.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二、程序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           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址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須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儘量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另應說明聲請請強制執行的意旨及債權數額。


()備妥執行名義文件正本。


()持聲請狀、執行名義文件正本,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欲執行債權額千分之八執行費並遞狀。


()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


後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信用可靠的鑑定公司或


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考量,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可刊登於銷路較廣之日報,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者所簽發之支票、匯票或本票連同標單投入標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暫時不能發還,因將來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低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拍定後如有優先承買權人,則暫緩繳款,民事執行處會先詢問優先承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承買。如願意,即由其承買,得標人僅得領回保證金;如不願意,才由得標人買受,屆時民事執行處會另行通知繳款。


三、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


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


()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負擔交通費用,亦不得搭乘本院公務車,須自行前往。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


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不動產拍賣當天,各股所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標單可投入任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以投影機將得標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四、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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