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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將我國的結婚要件由過去的「儀式婚」改成「登記婚」,97年5月23日就要正式上路,中和市戶政事務所特別提醒民眾,97年5月23日以後,男女雙方結婚「一定要完成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姻才算成立。
新修正的民法於96年5月23日經總統令公布,其中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自新法公布1年後施行。也就是說從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完成後,婚姻才算成立。因此,結婚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以書面為之。
2.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中和市戶政事務所主任表示,民法修正前,我國結婚要件採「儀式婚」,結婚要件只要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就已成立,不問是否已完成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程序。但也因為結婚是否成立不以登記為必要,導致不知情之第三人,因無從得知對方婚姻狀況,產生重婚、騙婚、及婚姻是否有效之爭議事件。97年5月23日「登記婚」制度開始施行後,民眾可以藉由檢視當事人身分證配偶欄的方式,辨別當事人之婚姻狀況,當可降低這類案件之發生,婚姻制度也將更有保障。
資料詳洽: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郭培新 電話:02-29495759轉513
撰 稿 人:臺北縣政府民政局 吳賢正 電話:02-29603456轉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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