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
)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 二公頃 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應相毗連且合計面積應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 。
3、須面臨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形狀方整且基地長寬比不得大於三比一或臨計畫道路之面寬達 二十公尺 以上。
4、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不得造成未申請送出基地無面臨計畫道路之情形。
5、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道路用地:
1、計畫道路寬度應達 十五公尺 以上,且經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相關單位認定具交通運輸、防災避難需求,有優先開闢之必要者。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 八公尺 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3、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 三百公尺 範圍內,且需面臨 八公尺 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 四百公尺 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 零點五公頃 以上之公園綠地,且需臨接 十五公尺 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 十二公尺 者。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 ,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
)古蹟或歷史建築所在及毗鄰街廓。
(
)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
)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
)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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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專業想法的格友發表了自己的想法:


內政部制定辦法是為解決久未處理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沒想到好不容易


爭取到開了一小扇窗,北市府卻又百般........


看完之後~~~@#$%!~*#........X........條件超刁難的,北市府沒誠意開放就


別開放嘛!!玩啥法條文字遊戲。


看人家中央內政部明明規定得好好的,他X~~~北市府偏偏要不一樣...急啥?


都還沒統一就縞一國兩制向北京宣示效忠,等著加官進爵喔!


不想讓多數的地主申請通過!有本事就編預算徵收呀!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都是個屁啦~~~~~


+道路用地:


1、計畫道路寬度應達 十五公尺 以上經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相關單位認定具交通運輸、防災避難需求,有優先開闢之必要者。(哪個單位負責也不說明清楚..我還投票表決勒 擺明是為了收紅包)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 八公尺 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意思須為三角窗的道路用地)


3、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持分的不行)


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 三百公尺 範圍內,且需面臨 八公尺 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 四百公尺 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 零點五公頃 以上之公園綠地,且需臨接 十五公尺 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 十二公尺 者。
  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 ,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
)古蹟或歷史建築所在及毗鄰街廓。
(
)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
)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
)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本文章引用了網友對於"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的看


迎大家提供自己的想法。(此文章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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