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非經常居住境內者遺產稅有多項扣除額不適用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8日表示,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人,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仍應課徵遺產稅,但不能適用配偶及血親、農業用地等多項扣除額的規定,但喪葬費用、個人扣除額,以及境內發生的未償債務等,仍可予以扣除。

由於竹聯幫精神領袖陳啟禮在今天移靈,對於陳啟禮是否需申報遺產稅的問題,國稅局表示,目前僅知他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但並不清楚他是否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不知道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遺有財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如果有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父母者,每人可分別扣除45萬、111萬元;如果親屬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

另外,如果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者,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亦可按年依規定百分比扣除。

國稅局表示,但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均不適用這些扣除額;不過,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或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等扣除額,仍可適用,但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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