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道路用地買賣是否要扣繳土地增值稅?


答:依據土地稅法39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道路用地,在政府徵收前出售予他人,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1.必須是「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若是依其他法規(如區域計劃法等)的道路用地,則不適用。
2.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 明文規定者。
3.不是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道路用地


問題二:若進行買賣,是以公告現值交易,還是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交易比較合理?


答:因為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的用途嚴重受限,將來只有等政府來徵收。但政府的徵收的時程緩慢,快則二至三年,慢則二十年。若地主缺資金想變賣土地,通常會以「低於」公告現值的方式出售。通常按公告現值的二成至六成成交,不過還須視個案而定。


問題三:家人希望再等待漲價的空間,但由於土增稅減半只到明年初,以後就無此項優惠,所以請教大家意見?


答:出售符合規定的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你不用考慮土增稅減半的時限。因為你的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只有等被政府徵收,所以臨近土地的漲跌,其實跟你們沒有太大的關聯。要決定是否出售,那要看你目前有沒有資金上的需求。


問題四:道路用地就不能底繳遺產稅了,請問是真的嗎?


答: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第1項分別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價值為準。在此,土地係指當期的公告現值。


問題五:民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賣賣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增值稅是否免稅的關鍵看是不是屬都市計劃內的公設地且將來將由政府「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


實務上是向縣市政府都市計劃課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可知是否都市計劃內的公設地。


非都市計劃內的公設地或是屬於市地重劃的公共設施皆無免稅規定。


現以捐贈公設地以避所得稅的管道,已被財政部堵住了,改為依公設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問題六: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留待各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者。


問題七:為什麼要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答: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實物全額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可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可降低營利事業全年度課稅所得額或以低價買進,留待政府加成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來節稅。


問題八:請問公共設施保留地創造什麼?好處在那?


答: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贈與稅節稅規劃裏占有相當重要的份量及地位,立法院於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讀通過土地稅法39條: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自86523起,所有公設地移轉都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除非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將它用途變更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即該土地恢復為一般用地,則以前所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於土地移轉時要補課徵。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在八十六年有了移轉暫免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給子女免課贈與稅及被政府徵收免課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可以將政府有徵收計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子女,而移轉成本依照前面所述的稅法,所以沒有稅捐的問題。等政府徵收該土地,則發放放的土地徵收補償費順理成章地成為子女自有財產,免課徵巨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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