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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都市計畫列有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辦理者,如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市地重劃以致重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取得,是否徵收疑義


內政部77.7.9台內營字第六一一七八五號函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內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如執行確屬窒礙難行者,前經本部73.2.9台內密洋字第三○四○號函規定,應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情形酌予檢討修正。本案既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市地重劃,自可視實際情形檢討修正後,其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可行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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