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轉值總額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民眾可自行套用。
除了長期持有之納稅人應注意賦稅之減免外,如果是買方,而且是購買近幾年公告現值有調降趨勢之土地,更應注意,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如A君購買B地時之土地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0元,但當A君出售給你時之公告現值已調降為每平方公尺50,000元,這時你應特別要求A君於土地現值申報時,以每平方公尺60,000元為移轉現值,而非以當期之50,000元為移轉現值。
因為對A君而言不生影響,但對你而言卻是下次賣土地時的課稅依據,舉例來說,如果當你出售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調回為每平方公尺60,000元,這時你仍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若你當時申報土地移轉時是以當期之每平方公尺50,000元為申報現值,這時你就必須負擔每平方公尺10,000元之漲價稅賦了。
近年來有不少人利用共有物分割來規避土地增值稅。有人利用農地移轉予自然人及依法應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來逃漏土地增值稅。
首先將土地移轉極少部份(如百分之一)給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人,形成共有關係,然後將應稅土地與負稅地(很多為跨縣市案件)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分得他要的土地,這時他已成功的避掉土地增值稅,而達到過戶的目的。
例如甲有A應課稅價值100萬元,B免稅農地價值200萬元,C免稅公設保留地價值300萬元,首先甲將A移轉百分之一,B移轉二分之一,C移轉三分之一給乙,因為B、C皆為免地稅。
故甲只繳納少許土地增值稅,就形成與乙共有關係,然後甲、乙二人辦理第一次共有物分割,因為共有物分割價值相差價值在 一平方公尺 以下免向稅捐單位申報,分割後甲、乙持有A地各二分之一,B地全部為甲所有,C地甲、乙各二分之一。
這時甲、乙二人再辦理一次共有物分割,乙取得A地全部,C地三分之一,甲取得C地三分之二。這時甲乙巧妙的利用共有關係,只繳些微的土地增價稅,而達到將土地移轉予乙的目的。
由於不肖之人以創設共有關係,用分割逃漏增值時的案件愈來愈多,財政部已函令各稽徵機關,如果發現創設共割案件,一律以實質課稅為原則,以共有物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以杜絕逃漏弊病。
[ 本文各項土地稅法相關法令規定由桃園稅捐處黃色錱小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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