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尚未徵收前,仍可利用保障權益
【新北市訊】全臺各地,發生過不少民眾抱怨私人土地被劃為機關或公園用地,但政府遲未徵收而權益受到影響的問題。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指出,若民眾的私人土地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取得產權前,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以依相關規定利用和管理自己的土地,像是出租或做停車場等,保障自身的財產權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科長劉顯宗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條的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也就是都市計畫的精神是希望能預測都市的未來發展,先畫好藍圖,一步步地實踐,不過,因為財政因素卻仍有很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開闢,這就要利用「通盤檢討」來檢視,希冀可以做到地盡其利的目標。
日前有泰山區民眾向民意代表投訴,指出自己的私有土地被劃為公園與機關用地已經好多年還沒徵收,一直延宕,造成損失。劉顯宗科長表示,像這種情形多半是預計都市發展情形而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尚未有經費徵收導致,現在升格為新北市也會由市政府逐步取得土地,辦理開發。
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說,民眾若擁有公共設施用土地還沒被徵收,也不需要閒置,可以在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前做妥善的管理,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可以參考採用下列的方式:
一、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像是公園用和機關用地原本就是住宅,可以繼續居住或變更為辦公室使用。
二、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為「臨時建築」。例如公園用地可至市府工務局申請「臨時建築」的建造,作為自用住宅、花棚、養魚池、運動設施、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臨時攤販集中場和停車場等使用。
三、依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來辦理公共設施的開發。例如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等設施,可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投資開發。
四、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五、依照「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這一點很受到民間建商的重視,有些業者會尋覓私人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去向民間購買「容積」,申請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域內建案的容積移轉,不過,並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若地主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市府城鄉發展局可提供服務諮詢,您可在新北市境內撥到1999轉接到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分機7025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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