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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稅捐處


公告日期:97.11.05


發文字號 :北稅土字第0970151287


依  據


一、土地稅法第4043條。二、臺灣省政府97411府財自字第097080003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97111971130
二、97年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自9711起至971231止;本年地價稅係以地政機關97831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於9791以後始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本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本(97)年地價稅,係按96年申報地價計徵,稅額計算方式詳列於繳款書背面。
四、地價稅繳款書(即稅單),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發稅單:
(
)利用本處24小時電話語音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8555(本語
音系統開放時間為971015971219止)。
(
)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tpc.gov.tw)申請補發。
(
)提供以前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土地坐落(鄉鎮市、地段、地號),並提示身分證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或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財政課申請補發。
五、繳稅方式:
(
)現金繳稅:
1
、至各代收稅款公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2
、便利商店繳稅: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於繳納期間持已列印條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應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
(
)約定轉帳繳稅:於831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本處於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21在該轉帳戶內預留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於繳款截止日直接扣款,並於扣款成功後,本處再寄發「轉帳繳納證明」。
(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金額繳付,不受3萬元之限制,手續費由本處負擔。
(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使用本項繳稅方式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並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
(
)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經檢核無誤


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所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電話語音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指示(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6#)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
(
)逾期未繳納之繳款書及未列印條碼之補發繳款書,請至銀行、信用合作
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本(97)年度地價稅之繳納期間,原自97111起至971130止,惟因截止日期1130為星期日,爰依法順延至同(97)年121日(星期一)止。
七、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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