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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縣府辦理「臺北縣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ㄧ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修正案,業於97年7月23日發布實施,修正後最大的改變在於未來工業區內申請建築無法再整棟作一般服務業或一般事務所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須作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此外,另再增加規定衛浴設備應須集中設置並不得隔間,期確實杜絕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城鄉局表示,此次修正係參採各界建言及本府政策,新措施應能兼顧本縣工業發展需要及遏止工業區投機作住宅使用,並促進都市健全之發展,及維護社會正義公平原則,讓台北縣成為宜居的城市。
內政部自90年10月30日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開放工業區得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以不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來,本縣部分都市發展較密集繁榮地區之工業區產生搶佔總量,造成有些工業區基地欲作一般商業設施卻無法設置等不公平現象。且本縣工業區作住宅使用情形嚴重,許多開發商藉由申請一般事務所名義,實際卻作住宅使用,造成公共設施不足,住、工混合使用亂象,不僅影響工業區發展,生活環境品質亦不佳。
本府前於94年10月6日制定:「臺北縣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建築基地須「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及「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規定,雖已達初步抑制違規作住宅使用之作用,惟近二年以來,仍有不少建商搶佔總量及陸續推出豪宅產品違規使用,故再次修正該審查要點加以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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