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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為減少民眾誤解土地買賣移轉需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完全以地政事務所登載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依據,造成新舊土地所有權人之糾紛,地政機關將於97年7月1日起地籍謄本新增「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地價加註事項。
三重地政事務所林主任表示,依稅法規定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權責單位為稅捐機關,地政與稅捐機關雖有同步異動前次移轉地價資料,但移轉案件性質不盡相同,稅捐單位採實質審查,偶有與地政機關登載不同之認定,為避免民眾誤解,故本所配合內政部於7月1日起地籍謄本新增「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地價加註事項。
資料詳洽:三重地政事務所 石博仁 電話:02-29886336 分機308
撰搞人:吳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