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訊】民法繼承編新增修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並自9714起生效,本次共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154條、第1156條、第1157條、第1163條、第1174條、第1176條;並增訂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攸關民眾權益甚鉅,您不可不知。


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表示,此次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著重於保護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經宣告為禁治產〉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且未婚〉,對於保障年幼及弱勢者改採強制限定繼承,針對以往時有繼承人年幼或不黯法令未一併將其年幼子女為?棄繼承。


http://www.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63662&groupId=9123


 


回資訊平台首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