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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民法繼承編新增修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並自97年1月4日起生效,本次共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154條、第1156條、第1157條、第1163條、第1174條、第1176條;並增訂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攸關民眾權益甚鉅,您不可不知。
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表示,此次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著重於保護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經宣告為禁治產〉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且未婚〉,對於保障年幼及弱勢者改採強制限定繼承,針對以往時有繼承人年幼或不黯法令未一併將其年幼子女為?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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