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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將自本(97)年41起,就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辦理公告作業3個月,公告期滿後倘合法繼承人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依法報請臺北縣政府列冊管理,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各地政事務所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縣市政府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若有不可歸責當事人的事由,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例如已申報相關稅賦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稅額而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因繼承訴訟者等,都可檢具證明文件,於公告期間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將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臺北縣政府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再次呼籲請儘速會同全體合法繼承人,檢附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建議民眾可先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及日後遭公開標售之情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檢附具體案例,逕向各地政事務所洽詢。





資料詳洽:地政局 廖秀雯 電話:29603456-3457
撰稿人:廖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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