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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未繳房地稅 可自遺產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繳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率,自遺產總額扣除;而死亡後尚未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可以生前未償債務,從遺產扣除。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中申報扣除。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依財政部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率(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的金額全數扣除。
不過,若民眾檢附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單,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繳清,就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中區國稅局表示,工程受益費經常被一般民眾誤解為稅捐,事實上工程受益費是因公共工程受益而徵收的費用,並非稅捐。依財政部解釋令,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的工程受益費,於其死亡後尚未繳納部分,核屬生前未償債務,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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