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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實物抵繳遺產稅 一、如何符合抵繳的條件
(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
比方說,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仍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三)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1. 課徵標的物
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舉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在遺產稅核定時,是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以同額數字當作扣除額,因此符合課徵標的物的定義而可以抵繳;相反的,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自始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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