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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確保繼承人權益

限定繼承,確保繼承人權益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班上有一位張同學,在老師和全班同學的心目中,一直是一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功課從來沒有掉在全班五名以外,曾永盛對他很是欽佩,暗中也一直把他列為自己競爭的對手,可是最近這一個月來,這位張同學臉上很少出現笑容。一副落落寡歡的樣子,功課也落至第十名,已經被曾永盛迎頭趕上,不過,曾永盛可一點都沒有感到高興,因為他知道張同學在課業方面的功力,遠在自己之上,這次功課突然滑落,該是他家中有什麼問題存在,讓他未能安心讀書。未來這些外在因素消失,功課很快就有好表現。到時候名次又會超越自己。
  由於張同學的家就住在曾永盛家附近,兩個人在放學的時候,經常會走在一起,這天放學,曾永盛又與張同學結伴而行,忍不住向張同學問起家中是不發生什麼事故,不能靜下來唸書?張同學聽曾永盛這麼一問,哽咽得說不出話來,就在路旁停住腳步,休息了幾分鐘的,讓心情平靜下來,才對曾永盛說出,是他母親得了癌症,醫院已經發出紅單,可說是命在旦夕,隨時就會棄他家人而去。在這種情況下,那有心情來唸書。曾永盛聽張同學說了這些話,心中很是難過,也想不出拿那些話來安慰他。只有呆呆地陪著他在流淚,以後在黯然中道別。
  過了幾天,曾永盛發現張同學沒有來上課,聽同學說他母親過世已經請了喪假。星期天早上,曾永盛特地去看張同學,請他節哀。張同學告訴他,目前還有一件令他相當頭痛的事,急著待他作出決定,那就是繼承財產的問題,他父親在他五歲的時候就已過世,他與姊姊全靠母親拉拔長大,家中可以繼承財產的只有他跟姊姊,母親只留下住家的房屋和一些現金,現金辦完喪事以後所餘無多。姊姊已經表明要拋起繼承,只有他一個人要當繼承人,他聽親戚說,繼承財產要連債務一併繼承過來,他母親過去做生意賺錢養活他們,外面有沒欠別人的債都不知道,現在只知道房屋還欠銀行三百多萬元的抵押貸款必須要還清,如果有其他債權人出面要債,恐怕賣房屋都不夠還債,所以要不要繼承讓他傷透腦筋。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聽了張同學訴苦的這一大堆話,讓曾永盛覺得失去母親的張同學,好像突然長大了許多,他所想到的這些問題,都是大人們才要考慮的,現在卻要小小年紀的人去面對。最近自己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有關解決繼承的法律問題,不知道有沒有適當的法律可以替張同學解決他所遭遇的難題?
     ***     ***     ***
  對於一位剛失去相依為命的親人的人,心中的悲痛還沒有撫平,就要來談財產的繼承問題,在時間上似乎有點不適當。不過,有關財產的繼承,關係到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就必須遵照期限來進行,否則便會因為違背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這位張同學因為母親辭世,馬上面臨到一些繼承問題,必須及早規劃,不能一味拖延,因為期限一過,一切已成定局,任何人都無力回天。像張同學的姊姊想拋棄繼承,就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在她知道母親死亡的時候開始,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當地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張同學想拋棄繼承,也要與姊姊一樣在二個月內辦理同樣的手續。由於他們家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權利的人只有張同學與他的姊姊,姊姊拋棄繼承以後,姊姊的應繼分就歸屬張同學,也就是全部財產都由張同學來繼承,所有的債務也當然由張同學來承擔。張同學評估結果,認為這樣的繼承對他是有害無益也跟著拋棄繼承,則繼承權歸屬其他順序的繼承人,都沒有繼承人可以繼承,則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有關「無人承認之繼承」的程序來辦理。由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以後,多餘的財產就歸屬國庫。與原先拋棄繼承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張同學的母親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房屋一楝,所負債務只有銀行的貸款一筆,其他的債務有沒有還在未知之數,如果冒然採取拋棄繼承的程序,很有可能眼睜睜看著應該歸屬自己的財產進入了國庫,所以並不適當。最妥當的做法是採取民法繼承編的「限定之繼承」程序來繼承。限定繼承程序的主要意義,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財產大於負債,在清償債務以後,多出來的財產就歸繼承人繼承。繼承人要依限定繼承的程序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來公告,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的期內申報債權。然後依申報的債權償還債務,多餘的才歸繼承人。辦理的程序雖然繁雜一些,卻是穩賺不賠的零風險繼承,值得張同學多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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