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無遺產執行人時,可透過招開親屬會議的方式決議解決;代支付丧葬費用


可向遺產管理人,請求清償該筆債務


---- 例如 :


伯父因癌末住進加護病房急救,沒結婚沒任何子女,有一筆相當可觀的財產,他在清醒時曾委託律師立一份遺囑,對財產有所安排但沒指定由何人執行,如果伯父離開人世,幫他辦理後事而支出丧葬費用,是否可以從其遺產清償?


---- 解答 :


民法繼承篇的相關規定,諸如,遺囑執行人的選定與改選ˋ遺囑之提示及開視ˋ無人繼承事件中遺產管理人之選任等內容,可以透過招開「親屬會議」來解決。


親屬會議的存在是為了處理親屬間關於監護ˋ繼承及其他相關事務,由親屬組織的非常設會議,親屬會議的職權相當廣泛,舉凡民法親屬ˋ繼承相關得事項,國家認為不宜強力介入干涉,或僅與家族權利義務相關,與國家尚無直接利害關係者,即以親屬會議擔任取決之權。


親屬會議應以五人組成,應就未成年人ˋ禁治產人ˋ被繼承人的下列親屬依順序產生: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ˋ祖父母


.ˋ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尊親屬,如柏副ˋ叔父ˋ就付ˋ姨媽等


三ˋ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ˋ表兄弟姐妹


以上同順序的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以同居者為先,如無同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民法的規定是以親等ˋ同居ˋ長幼為順序納入各種親屬為會員。


如無上述親屬或人數不足時,法院得依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惟仍限於民法上所規定的親屬才可以。


監護人ˋ未成年人ˋ禁治產人均不得為親屬會議的會員。


親屬會議並非非常設,依法須招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ˋ瑪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每次開會應有三人以上出席且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始得決議,當事人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不服時,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


將來辦理後事時,支付丧葬費用,該筆費用屬於死亡時的債務之ㄧ,故於其死亡後,可以以債權人的身分向遺產管理人請求清償該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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