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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何時提出申請登記?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四、土地登記簿所?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但無從查明者,不在此限。
土地權利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清查公告後,始得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8年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7月起公告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並開始受理申請登記(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係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土地權利人免申請)。其它尚未公告清理之土地則自99年起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
問2:清查地籍後之公告於公告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發生,該如何處理?
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
問3: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屆時會如何處理?
答:為澈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並公告受理申請登記之期間,屆期無人申請登記,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問4:列入地籍清理後之公告將來可能會被政府代為標售之土地,利害關係人可否申請提前標售?
答: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3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次依內政部訂頒「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所定期程自100年7月起代為標售「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未報經本府民政處備查者」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能釐清地籍之土地;101年1月起代為標售「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未能釐清地籍之土地;102年8月起代為標售「非以自然人、法人或 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 名義登記者,除?明 會、日據時期會社或 組合、祭祀公業外之土地」。
問5: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標售後,或將土地登記為國有後,真正土地權利人可否主張其權利?應如何主張?
答: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問6:依地籍清理條例3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倘登記名義人己死亡,又繼承人無法會同連件辦理繼承,可否由部分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
答:為維護真正權利人權益並達成地籍清理目的,可由部分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
問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土地的清查公告後,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發現有遺漏或錯誤的情形發生,應該如何處理?
答:各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的共有土地,經地政事務所清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後,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如果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的時候,應該在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查明。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是屬於清查遺漏的情形,會就遺漏的土地補行公告90日;如果是屬於清查錯誤的情形,會就更正後的土地重新公告90日。
問8: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的土地,已經在公告中,還可以申請暫緩標售嗎?
答:土地相關權利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已在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在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真正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而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
民眾如果持有公告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或有上列理由,申請暫緩標售,以確保自身權益。
問9:代為標售的土地,什麼身分的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又應該如何辦理?
答: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代為標售的
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以登記的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的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的占有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應該在決標後10日內,用同一條件主張購買,而且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的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問10:我想要競標地籍清理的土地,應該從哪裏得知標售的相關消息?
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將代為標售土地的公告,張貼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及村(里)辦公處所的公告處所;另外也可能會在公告之日起刊登在當地通行的一種新聞紙連續3日,或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民眾如果有競標地籍清理土地的意願,務必請依上述的處所所張貼的公告規定,參加投標。
以上地籍清理問答集由彰化縣政府地政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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