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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如何取得道路用地疑義
內政部81.10.1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九八二號函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又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另依土地法第二○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因興辦交通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是以,縣轄市公所須以私人土地設置公共設施道路時,依法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惟如縣轄市公所與私人協議購買,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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