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徵收公園用地闢建時,擬以多目標增設所需項目,可否免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政部81.7.25台內營字第八一○四○四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單一性質使用,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興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爰由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惟現行都市計畫法未授權訂定該方案,為免地方政府在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抵觸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乃於方案第六點規定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增列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使具合法性。又目前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第三十條業已增列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惟上開修正草案立法院正審議中,本案仍請依方案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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