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應檢附文件之種類


財政部88/11/23台財稅第881960540號函


契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之文件,除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左: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財政部88/11/23台財稅第881960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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