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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買民地扣繳之增值稅未依限繳庫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71/02/15台財稅第31053號函
查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係對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
且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徵收(編者註:現行法已改為免稅)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所稱地政或收買機關,尚非首開條文所指之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之適用。
(財政部71/02/15台財稅第310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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