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翠北側自辦重劃
(一)本區位於都市計畫外行水區~政府禁建
江子翠地區的都市計畫,政府早在民國57年公告『江子翠十二埒鄉街計畫』實施在案,到民國86年要修建『板橋堤防及中原堤防』時,為避免拆除大量既有建築物而造成民怨,遂變更設計,將大漢溪及新店溪河道縮窄,堤防外移,使120公頃原本在堤防預定線外側的行水區土地,變成在堤防內。這120公頃土地可以說是敗部復活,應該可以蓋房子了!但是它又在原來的都市計畫範圍以外,無法正式申請建造執照。
(二)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地主領回百分之四十建地
政府在民國89年公布這地區的細部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准辦理區段徵收。依當時公布的辦法,該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地主僅能領回40 %的土地,住宅區容積率只有200 %,引起地主強烈不滿。為此,農會詹清淵理事長與多位地方熱心人士多方奔走請願,終獲政府同意將容積率提高到240 %。
(三)地主自辦市地重劃~地主領回百分之五十建地
因為有85%的地主要求領取現金補償而不願意領取抵價地,縣政府考慮投資350億的補償費,財務風險太大,決定停辦區段徵收。現已委託顧問公司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細部計畫圖說在民國94年3月已公開展覽三十天, 民國94年4月6日 在板橋市公所會議室召開公聽會。
政府希望由地主們組織重劃會自辦市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工作若能成功,對地主、對地方都是一件好事。
區段徵收地主領回40%土地,容積率只有240 %。
而自辦市地重劃地主可領回50 %土地,容積率加上獎勵後可達312 %,地主獲益提高1.63倍。
(四)造福地主~貢獻地方
自辦市地重劃需有50 %以上地主同意方能向縣政府提出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確認開發範圍,送請台北縣審定合法成立『自辦市地重劃會』,且由各地主選任理監事,依政府有關重劃法令規定推動重劃業務事宜。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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