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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所購土地應登記為國有


行政院54102954內字第7846號令


一、經交據內政部議復稱:「查各級法院均係中央政府所屬機關,其以國庫支款依法徵收或奉准購置土地,依照公有土地劃分原則第2條第7款之規定,自應屬於國有,並應由各該法院逕依土地法第5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及第23條之規定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並以各該法院為管理機關,上項意見經分准司法行政部及財政部函復表示同意。」
二、應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及第23條修正後為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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