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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拍賣,承買人不得解除買賣
內政部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五四)內地字第一九一○六○號函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五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台(五四)函民七二二五號函:「查本件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拍賣拍定,由拍定人買受,並經該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該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雖未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所有權登記,但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且買賣契約為取得物權前之法律行為,早已履行完成,自不許拍定人因已與債務人私行和解抵押債務而有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之餘地。」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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