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上)
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許 明 跳 先生
1、光緒二十年(明治二十七年公元一八九四年)四月台灣巡撫衙門由台
南移到台北, 八月一日 中日甲午戰爭。
2、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公元一八九五年) 三月三十日 滿清戰敗,
四月十七日中日訂立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 六月二日 於台北三
貂角附近海上舉行台灣受讓典禮, 六月十七日 日本政府任命之首任總
督樺山資紀在原台灣巡撫衙門(日據時期改建為台北公會堂,光復後
改名為台北中山堂)舉行始政典禮,正式對台統治。
3、明治二十九年(公元一八九六年) 八月一日 訓令第八十五號頒訂「台
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由憲兵自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調查各戶資料,設戶籍簿(戶口調查簿)登錄各戶主及戶內人口
之姓名、年齡、關係及其他事項,該資料純為治安資料,人口增減直接
在登記簿內增刪並註記事由,不辦理戶籍登記。
4、明治三十六年(公元一九0三年) 五月二十日 訓令第一0四號制定「戶
口調查規定」,依第二條規定戶口調查業務由憲兵移交警察機關辦理。
5、明治三十八年(公元一九0五年)六月以府令第三十九號規定,於 十月一日 起舉行台灣全島戶口調查(清查工作);經查台灣人口,閩南人二四九萬人、客家人四十萬人、平地原住民五萬人、山地原住民四萬
人、日本人五萬七千人、包括中國人在內之外國人一萬人合計約三0四萬多人;十二月以府令第九十三號頒行「戶口規則」。
6、明治三十九年(公元一九0六年)依據「戶口規則」規定自一月十五
日起施行戶籍登記,建立「戶口調查簿」;調查簿分本籍及寄留兩種調查簿,簿頁為八開堅韌美濃紙單面印製,採折疊活頁裝訂,本籍調查簿以黑色印刷,寄留簿以紅色印刷,調查簿以戶為單位編製,以房屋之土地地段番號為地址。
7、大正九年(公元一九二0年) 十月一日 台灣行政組織改制,廢廳、堡,改為州(設州廳)、郡(設郡役所)、街、庄(設街、庄役場),下劃分
為保,保下分甲。
8、昭和八年(公元一九三三年)一月頒發第八號府令規定自 三月一日 起
將警察法規之「戶口規則」明定為戶籍法規,戶口調查簿由原為警察
治安資料成為戶籍登記之法定文件;同時修正戶口調查簿正簿(由郡
役所警察課保管整理,另副簿由分駐派出所保管)登記項目,原有關
治安需求登記之種族、阿片吸食、纏足、種別(警察調查戶口,分一、
二、三種戶)不具(註記殘障類別)、種痘等六項目欄位廢止。
9、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公元一九四五年) 八月十五日 日本投降, 十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第十九任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將台灣行政權交給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戶籍工作由警察機關接管。
10、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 一月三日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戶籍法,全文分八章、六十一條,戶籍登記事項為籍別登記分設籍與除籍、身分登記(原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之戶籍法稱為人事登記)分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監護、繼承,遷徙登記分遷出、遷入及流動人口登記、變更、更正、撤銷登記。
11、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 一月七日 國民政府在台灣設置各級行政機關,省下分縣市(設縣市政府)、區(設區署)、鄉鎮(設鄉鎮公所)、村里(設村里辦公處),四月二十日在台日本人撤退完畢,五月三十一日日皇敕令廢止台灣總督府。
12、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四月戶政工作由警察機關劃歸民政單位辦理,鄉鎮級由鄉鎮公所辦理,由鄉鎮長兼任戶籍主任,置幹事一至三人,由鄉鎮長任命一人為戶籍副主任,每村里置書記一人,兼辦戶籍登記受理工作。
13、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寅巧寅(卅五)四省民字第二三三九九號令,制定「台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刊三十五年春字三三四頁省公報),同年四月二日至六月底辦理戶口清查,九月十三日以致申文警署民四字第二三四八六號代電制訂「台灣省各縣市辦理戶籍登記實施程序」自 十月一日 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至十二月底完成。採戶籍卡(一人一卡)登記,每戶之戶籍卡置於一紙袋,簡稱戶卡,縣市政府建副卡,作為審核國民身分證及防止鄉鎮公所正卡毀損或遺失補造之用。
14、民國三十六年(公元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會決議自五月十六日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採委員制置主席一人,二月辦理戶口名簿核發,五至十二月底辦理國民身分證初次核發,身分證核發對象為十八歲以上國民。
15、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 五月三日 (省轄市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廢戶籍卡改設戶籍登記簿,縣市政府仍採戶籍卡;戶籍登記簿簿頁以十六開六 十磅 模造紙雙面印刷採活頁裝訂。
16、民國三十九年(公元一九五0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台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十月十日 各縣市行政區域重新調整劃
分,並將縣下之區級廢止。
17、民國四十年(公元一九五一年)鄉鎮區公所依據「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設戶籍課,置課長一人、課員若干人,並於各警察分駐派出成立「戶口申報處」置村里戶籍員一至三人,受理戶籍查記工作。
18、民國四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同意台灣省政府停止辦理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寄籍登記規定。五月辦理第一次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全面換發身分證發給對象為十四歲以上國民。 六月一日 台灣省各鄉鎮依據「台灣省整理戶籍實施辦法」(刊四十三年春字十二期省公報)及修正之門牌編釘辦法整編鄰組織及門牌,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戶籍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子女及夫妻本籍規定。
19、民國四十五年(公元一九五六年)裁撤戶口申報處,集中在鄉鎮公所戶籍課辦公,村里戶籍員改為戶籍員;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一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0、民國五十一年(公元一九六二年)九月為配合戶籍謄本採機器複印核發,戶籍登記簿簿頁採八開特製模造紙單面印刷折疊活頁裝訂,並開始換寫簿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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