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民法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司法院院字第735號解釋,所稱兄弟姊妹者,凡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該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4.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依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對於何人有依法繼承的權利是很明確的,不過繼承人間要如何分割遺產,法律並無加以限制,係由全體繼承人間自行協議為原則。而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其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是以,常有繼承人因為遺產的問題而鬧得不可開交,告上法院的。被繼承人死亡後,如遺留的債務顯然大於財產,或有不明的情形,此時繼承人為確保本身的權益,應考慮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而不論採用何種方式,皆是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當然提出聲請亦有期限的規定,繼承人應特別加以注意。
由上可知男女無分性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之繼承權,雖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為遺產之所有人,當有自由處分遺產之權,惟被繼承人因好惡或其他原因,故意剝奪一部或全部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不啻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為調和兩者衝突,法律特設特留分之規定,以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權利。現被繼承人(遺囑人)將遺產全部分給兒子,即變相剝奪女兒之繼承權,並違背上揭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之效力在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無效,女兒仍能取得特留分額度內之遺產。
繼承遺產之權,應繼分的比例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民法第1144條):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遺產之權,特留分的比例 :
依第1223條規定為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2.父母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3.配偶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4.兄弟姊妹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5.祖父母 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日據時期繼承人 :
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點: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
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
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1.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
2.指定之財產繼承人。
3.選定之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須係男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
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下:1 直系卑親屬。2 配偶。3 直系尊親屬。4 戶主。
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不分男女、嫡庶、婚生與私生,均得為繼承人。
以下就舉一案例來解說,家可以了解法條的意義:
阿拉法特 死亡時留下遺產280負債40萬,此時阿拉法特 的應被繼承
財產為280萬 – 40萬 = 240萬以下就其繼承人的不同而為應繼分的計算:
◎【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同為繼承】阿拉法特 有配偶 埃及豔后 和2個子女 大兒子、小女兒 , 繼承人為 埃及豔后、大兒子、小女兒3人,此時依法條的規定,其遺產應該由3人所平分,意即 埃及豔后、大兒子、小女兒各可得 80 萬元(240萬 ÷ 3人 = 80萬元)。
◎【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阿拉法特 有配偶 埃及豔后 和父母 老父、老母, 此時繼承人為埃及豔后、老父、老母 3人,但是在應繼分計算上與上例有所不同,依條文的規定埃及豔后 的應繼分為遺產的1 / 2,所以,埃及豔后 可以拿到 120 萬(240 / 2 = 120萬元),而 老父、老母 只得就剩餘的120萬為平分,而各得60萬元(120 萬 ÷ 2人 = 60萬元)。
◎【配偶 與 兄弟姊妹 同為繼承】阿拉法特 有配偶 埃及豔后 , 兄弟 賓拉登, 此時繼承人為 埃及豔后、賓拉登 2人,其計算與上例是相同的,意即先由埃及豔后取得遺產的1 / 2,即120萬後,賓拉登 再就剩餘的部分為繼承,因為 賓拉登 並無與其同順位的繼承人,故其可就剩餘的120萬元為繼承。
◎【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阿拉法特有配偶 埃及豔后 和祖父母老祖父 老祖母, 此時繼承人為埃及豔后、老祖父 老祖母 3人,依條文的規定,埃及豔后 的應繼分為遺產的2 / 3 ,所以,埃及豔后可以取得160萬(240萬 x 2 / 3 = 160萬),老祖父 老祖母 只可就剩餘的部分平分,而各得40萬元(80萬 ÷2人 = 40萬)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61-6347
◎【只有配偶為繼承人時】阿拉法特 只有配偶 埃及豔后 一人, 此時因為只有 埃及豔后為繼承人,所以,埃及豔后 可以繼承全部的遺產240萬元
繼承權的喪失
民法第1145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 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因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它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或對有關係繼承之遺囑有詐騙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的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的地位。除非經被繼承人就特定的事項為原諒寬恕的表示,否則繼承人並無回復繼承資格的可能,但是如果是第一款及第五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原諒也是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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