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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常見糾紛定押金返還最多


緊接著6月畢業季,便是7月暑假來臨,正是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的租屋旺季,而年輕人在租屋時,因為經驗不足,一時心動便支付定金,但事後反悔,導致「終止租約」(如定金返還、提前解約等)糾紛最常見。


教育部長吳清基指出,全台灣有163所大專院校,因校園宿舍供不應求,或因學生自身考量,仍有27.34%占比的學生需要在外租屋,年輕人租屋時要保障自身安全。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說,年輕學生或社會新鮮人租屋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臨時有變故,必須終止租約時,所衍生的「定金返還」、「提前解約」等糾紛,其次則是「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最令人困擾。


呂秉怡舉例,家住北部的小佳,考上南部的學校後,在學校附近找到房子租屋,事先繳交5,000元的定金,並與房東約定「開學前2周簽約」,但卻在支付定金的隔天,小佳因父親失業必須暫停學業,但儘管小佳還未與房東簽約也未入住,仍不能請求返還5,000元的定金。


因為根據《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規定,給付定金後,除了標的物不可抗力之因素滅失、當事人針對契約細則無法妥協等特定事項,否則無法要求定金返還,在法律上仍歸責於「因付定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可見小佳在法律層面誠屬理虧,因此定金無法拿回。


而租客「提前解約」時,「押金返還」也是常見問題,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提醒,一定要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假設租客與房東簽下1年期租約,以崔媽媽基金會版本的契約來看,租客有權利住滿1年,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租客住滿1年,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


若租約未到期,租客需要提前終止租約,依據《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租客應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房東依約可請求租客於終止租約時,給付1個月的租金做為賠償,雙方可協定由租客另外支付、或由房東自押金中扣除。


工商時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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