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檢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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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則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以致有些私人土地成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河道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類土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者,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指出,此類案件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一般應檢附的文件有:
.贈與稅申報書、
.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各乙份。
.除此之外,尚需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如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且該證明書已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稽徵機關即可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新聞稿提供單位:本局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郭明益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93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2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服務項目:
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房屋法拍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市地重劃、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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