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轉賣400補稅近8


住在台北縣新店市的陳家五人,把政府已收購、但遲未辦理移轉登記的土地又轉手賣掉,得款四百多萬元,後來卻收到三千一百多萬元土地增值稅的補稅單;陳家人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損失慘重。


民國六十年,新店市公所為開闢道路,向陳姓等市民價購土地,陳家取得卅六萬餘元的補償及工程救濟金,因公所遲未辦理移轉,土地仍登記在陳家五人名下。


八十八年,陳家打算售地,但擔心要負擔龐大的土地增值稅,在契約中和買主約定若無法取得免稅單,就退還頭期款。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認為該筆土地是道路用地,認定為公設保留地,核准免稅,陳家順利出售土地,得款約四百萬元。


五年後,新店市公所才發現該筆土地已被政府價購,並非公設保留地,連忙通知北縣稅捐處新店分處,向陳家開單補徵三千一百多萬元土地增值稅。


陳家人希望打行政訴訟脫困,一開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勝訴。稅捐機關上訴後,案子又被發回,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家人知情又重複售地,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改判敗訴。


判決指出,陳家人收受補償費,是買賣土地可否免徵土增稅的重要事項,陳家人應向相關機關說明,捨此不為,反提供不正確資料,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合議庭也表示,陳家人重複售地後,國家如要另行徵收土地,所費不貲,縱使新地主未來以土地作稅捐規劃,國家稅收也因此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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