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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源


我國之有戶口查記,遠在華夏禹平水患之時,即記載歷代戶口盛衰。


貳、清代以前


一、周代戶政:
成周一代,登錄人民屬籍、並註記性別、生死,此時已有屬籍登記及身分登記。


二、秦漢之世:


秦代 - 按戶數之多寡以定縣之等級。當時政治設施多以戶口為依據。
漢代 - 每年定期舉行全面戶口調查,查記結果作為徵兵、課 稅之依據。


三、晉隋之間:


晉代-晉初其地方行政組織,係以戶為標準。
隋代-隋初行均田制,計口授田。


四、唐宋之間:


唐代-唐以戶部掌天下戶口均田之政令。
宋代-宋初戶籍僅重壯丁,編戶雖嚴,惟口數不實。


五、元明清:      


元代-將人民分為軍籍與民籍兩種,依軍籍、民籍造冊,記 載丁口數目。
明代-明以戶部掌管戶政。戶給戶帖,記載戶口之丁口名歲 鄉貫,以便稽查。(如現之戶口名簿)
清代-順治元年訂頒戶口之法。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 出入皆註其所往來;旅棧則另立一簿,目的在稽查現 在人口,尤今之流動人口管理。乾隆二十三年定保甲 法,每歲按戶發給門牌,填記家長姓名、年齡、職業 及口數,遇有遷徙登耗,就門牌內填註。是即我國之 戶政在清代即已形成兩個系統,亦如今之有戶籍登記 與警察戶口。



參、現代戶政


一、荷蘭據臺:


臺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臺中期,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 其殖民地政策,並徵收人頭稅之目的,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 是為臺灣實施戶政之始。


二、日據時期:


日人在臺,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辦理戶政業務,目的在調查 勞動力,維持治安。臺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分為本 籍人口及寄留人口,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則由鄉、 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三、光復以後:


光復初期-各項戶籍作業多沿用日據時期慣例。我國戶籍法及施行細則至民國三十五年始在台施行,時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分別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動員戡亂時期-將戶籍登記機構之戶政事務所與省縣辦理戶籍 行政業務之戶政科(課),由鄉鎮公所及省縣 民政廳(局)改隸直轄市警察局及省警務處與 縣市警察局,戶警合一。解嚴後-自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 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 掌理,戶警分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本籍登記。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廢止行職業登記。戶政電腦化-分為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北、高兩市於八十四 年 六月五日 全面電腦化,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 全國戶政電腦連線,提供跨所服務,並可透過網 路連結介面,提供其他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開 創戶政新紀元,係推動行政革新之最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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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戶籍制度與我國相仿,遠在日文武天皇大寶元年(公元七O一年),仿我隋唐政制,頒行「戶令」,為日本戶政制度之嚆矢。 明治二年(一八六九年)頒佈東京府之「町組戶籍仕法」,為日本首 見局部的戶籍法。明治四年頒佈「戶籍法」,至大正十一年頒佈人口 動態登記命令,辦理人口動態查記。其現戶籍登記辦理概要為:


一、日本的戶籍登記採司法監督,現制係於法務大臣下設法務局及地 方法務局,掌理監督各地辦理戶籍登記事宜;戶籍事務之執行機 關為市役所及町、村役場。


二、於昭和二十年公佈住民登記法,廢止往日之寄留登記代之以住民 登記。此種登記以遷徙事件為重心,可代替戶籍。


三、入境日本的外國人,除短期停留外,都須向居住地的市區町村公 所辦理外國人登錄手續。


四、日本之戶政除靜態的戶籍登記外,尚有一套警察戶口制度,惟警 察查察戶口之資料僅供本身職務上參考,與戶政機關無聯繫。


五、自昭和六十一年(西元一九八六年)已實施戶政電腦作業,但僅 係取代人工作業,全國戶政並無連線亦未與其他機關電腦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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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辦理人口查記,始自教區。自一五三八年,英王亨利三世之 教宗代表倫威爾下令英格蘭教所有牧師紀錄受洗、結婚及埋葬等事 項。至一八三六年創設全國性的查記體制。英國全國人口的出生、死 亡及結婚登記結果,自一八三八年起,按年以藍皮書發表統計報告, 實為世界上統計資料之最久者。


一九O七年以後登記事項共有出生、死亡、婚姻、遷徙等四種, 其特點為:1.採強制登記主義2.採用總簿冊登記3.製發國民身分證 4.實行固定符號制5.列冊之軍人及海員不予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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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之人口登記,亦始自教區。一六O八年,已有教士登記之辦理。一七四一年開始辦理出生、死亡、婚姻登記。一八五八年設置中 央統計局,為全國人口查記行政之主管機關。
瑞典的登記制度,有標準戶口登記制度之稱,辦理概要為:

1.
常住地登記制。
2.
以「家」為登記單位,以家長及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為聲請義務人。
3.
遷徙人口之登記。
4.
登記簿卡之設署:登記簿卡分- a.舊制:適用於一般地區。b.新制:適用於指定地區(如斯德哥爾摩 等地)。
5.
人口登記局與各方之聯繫,甚為密切,分工合作,極收嚴 密查記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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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之人口查記,其初雖有教士辦理受洗、婚姻及死亡之登記, 但均由各邦自行規定,並無統一之法規。自一八七四年聯邦憲法規定,有關戶口登記事項,由聯邦政府監 督民政機關辦理,始有全國統一的查記辦法。聯邦政府規定辦理出 生、婚姻、死亡三種登記。關於出生、死亡之登記,採強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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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之人口登記,起源亦甚早,始於教區。一五三九年,即已有 人事登記命令之公布,規定教士辦理教區內所有天主教徒之受洗及 埋葬登記。迨一七九二年以後,其登記始普及於全國,於各地設人事 登記處,其概要為:1.採行政、司法、統計分責監督制。2.實施強制 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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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人口查記行政,係分隸於兩個不同系統辦理:
1.
戶口報 -警察機關職掌遷徙登記及外僑居留許可證。
2.
人事登記(身分登 記)-在普魯士初期,地方設戶籍吏,一八七五年全國始有劃一之登 記制度,一九三八年修正人事登記法規定,分為出生、婚姻、死亡登 記等三種,均採強制登記方式,此三種登記因與人口異動有關,故均 須通報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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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獨立前的殖民時期,維基尼亞州於一六三二年即已制定受 洗結婚埋葬法律,是為美國戶口登記之嚆矢。一六三九年及一六四一 年馬塞秋塞海灣殖民區及卡萊茅斯殖民區先後制定出生、死亡及結婚 登記法,創設了正式的戶口登記制度。一九O二年,設立聯邦普查局, 主管生命登記事宜。一九四二年公佈生命統計模範法,包括出生、認 領、收養、婚姻、死亡、死產等登記。 
至於美國之戶口普查,首次於一七九O年舉辦,每十年舉行一 次,一九O二年國會通過「普查法」,始有法律之遵循。


加拿大一般圖片


加拿大之戶口查記制度,與美國相若。一九一八年,於商務部 設中央統計局,內設人口普查及生命統計兩科,掌管查記行政。一九 四四年於商務部設人口登記委員會,為全國最高之指導機構,並普發 國民身分證,樹立國民登記制度,並決定實行全國性之引索方法,為 加拿大查記制度之特點。
其辦法:
1.
實施固定符碼制-申報出生登 記,即給予終身符碼。
2.
採用縮影膠片以代替原始登記供統計紀錄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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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之查記行政,初屬司法系統,後才轉入行政系統。一九二六 年公佈親屬法,其人事登記,辦理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四種。 並規定合法的婚姻,以登記為要件,結離婚均同。其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人民委員會之人事狀態登記處。地方執 行機關在城市由警察機關之戶籍登記科辦理。在鄉村則即由鄉村蘇維埃書記辦理。
其登記事項有:
1.
出生登記
2.
死亡登記
3.
結婚離婚登記
4.
居留登記:相當於遷徙登記及流動人口登記。
5.
核發國民身分 證:分為「長期」、「五年期」、「臨時」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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