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檢討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草案提報都委會審議
臺北市政府完成「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案之檢討修正,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
臺北市政府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擬訂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於95年9月25日公告實施,惟自審查許可條件公告實施至今,因辦理容積移轉需進行產權整合、需時甚久,且民眾反應部分條件門檻較高,尚無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程序案件。
考量目前臺北市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辦法中,因編列預算徵收及中央補助「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財源有限、以及公私有土地交換須有適當之公有閒置土地供申請交換,故土地所有權人多期待透過容積移轉方式,以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在兼顧都市發展需要及維護地主權益之情形下,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各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建議朝調整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條件,包括送出基地取消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之部分條件限制、有條件放寬送出基地對象至已開闢未徵收之寬度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需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新增具有防救災需求之未開闢計畫道路;接受基地部分放寬可接受容積之區位由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原半徑300公尺調整為500公尺。
都市發展局並表示,許可條件草案已依法定程序提送都委會審議,民眾及各界若對此草案有任何見解,均可及早提出書面意見至都委會。
聯絡人 : | 張志豪 |
聯絡電話 : | 27258257 |
發稿單位 : | 綜合企劃科 |
聯絡人 : | 張志豪 |
聯絡電話 : | 27258257 |
發稿單位 : | 綜合企劃科 |
這提案是15公尺以上開放 ( 要送件的話要原地主,需持有年限達五年 ),還有未開闢的 6米、8米、未開闢且要有消防救災需要才會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