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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修法 府會關係緊張
林家群/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8.20 



去年縣政府為北縣都市景觀與生活品質的長遠發展,欲修正北縣容積移轉規定加以控管,但修正案將作為送出基地的「道路用地」排除,引起業界抗議,更造成府會關係一度緊張。


縣議會最後決議,容積移轉事宜因涉及人民權益,須透過制訂自治條例方式由議會審查通過才能實施。縣府於是提出「台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自治條例」,目前正在議會進行立法程序。


條例中較重要的條文包括明訂接受基地的條件「面臨已開闢8公尺上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以及基地連接前款道路之長度達8公尺以上,面積達5百公尺以上」(第三條)。


明訂屬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包括「道路、人行步道、公園、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人行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及其他經縣府同意土地」,均可為送出基地(第五條)。


縣府原希望自治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就公布實施,但議會審查時卻希望明年六月卅日才施行,讓外界認為係預留時間讓業界趕緊處理手頭上案件的「便民」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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