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政府代管趕緊辦繼承!



       依據全國各地政機關積極宣導:被繼承人死亡後一段時間未辦理繼承登記,


其不動產得由縣市政府代為管理。又於土地法第七十三條 之一修正前,經地政


機關代管之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其代管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


以及於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修正後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依規定列冊管


理十五年期滿後,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


售,為免影響權益,請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儘速向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


       那民眾如果想辦理已由政府代管的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時究竟應負擔什麼


費用呢?


1.地政登記規費


       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土地房屋之政府公定價值(土地:公告地價;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的千分之一。


2.地政登記規費罰款


       被繼承人死亡後超過六個月才辦理繼承登記者,每超過一個月加罰一倍的


登記規費(遺產稅申報期間或其他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申辦者可扣除)


3.印花稅


       若是辦理僅部份繼承人取得不動產登記者此項才須繳納,例如女兒自動放


棄繼承,或有數筆不動產而分歸各繼承人單獨繼承登記。印花稅依遺產分割協


議書成立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計算。


4.各項謄本規費


包括戶籍謄本、地價證明、土地建物謄本等各項謄本所須的規費。


5.代管費


大部份縣市已停止課徵。


6.欠繳各項稅費


       包括被繼承人所欠七年內任何國稅、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


),若繼承人中有人於本次辦理繼承登記前又死亡,則該繼承人本身所欠的各


項稅費也必須繳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7.代書費


通常依據案件複雜困難程度而有不同的收費方式。


       因此,如果家中有親人仙逝,即時有部份繼承人不願意會同,亦應盡量在


時間內處理,以免受罰!



部份繼承人不願意配合怎麼辦?


       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的規定,若超過被繼承人死亡六個月後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將對繼承人加處原應課徵遺產稅一至二倍的罰款。實務上,為免被國稅


局罰款,繼承人中任何一個人即可單獨提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即可在遺產


稅申報時,申請按其應繼份比例繳納遺產稅,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辦好後,即可免除了財產被國有財產局拍賣的危險,但


是看不到自己的應有持分,


解決之道有二


()可透過法院判決,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而法院裁判規費頗高,是財產


價值的1%(不包括律師費)


()繼續與全部繼承人協調,達到全部人都會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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