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調課稅資料,應檢附身分證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稅捐機關為方便民眾洽公,將民眾經常辦事項集中於「全功能服務櫃台」單一個窗口服務,採隨到隨辦立即服務方式,以迅速完成民眾洽辦事項,並提供申辦跨行政區、縣市稅務案件,免除民眾奔波久候之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親自到稅捐處「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課稅資料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正本,如果由代理人前來申請除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外,還要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及授權書或委任書。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查調課稅資料之身分證明文件,僅以「國民身分證」為限。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因為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請洽公民眾配合,避免多跑一趟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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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養,親權會被停止


最近有新聞報導,雲林縣一位年近三十吸毒成癮的婦女,近年來因為煙毒案件頻繁出入看守所與監獄,卻對生小孩懷有高度興趣,除了失去自由的日子無法懷孕外,先後生了五個生父都不詳的小孩,生下以後都不養育,讓這些小孩都被育幼院安置。她生的第一個男孩「黑馬」,幼童時期還有阿公、阿嬤代為撫養,「黑馬」七歲大時,阿公、阿嬤發覺愈來愈不像自己的兒子,就不想代為撫養,要這婦人領回不像兒子的孫子,婦人領回後將「黑馬」帶在身邊。有一天帶著「黑馬」騎機車外出,在路口闖紅燈被警察攔下,盤問後發現她是一名通緝犯,當場加以逮捕,就此與「黑馬」分手。
無家可歸又無親人收留的「黑馬」,便被送進育幼院安置。在育幼院中,工作人員告訴「黑馬」,他在育幼院中並不孤單,因為他有三個弟弟、妹妹已經先他住進育幼院,這小子一下子升級作了大哥大,讓他很不自在。
這位多產的婦人有了四個孩子並不滿足,去年再生了第五個小男孩。小男孩周歲的時候,煙毒媽又接到檢察官要送她入監服刑的命令,無法照顧小男孩了!她熟門熟路,去找社工人員陪她送小男孩進入育幼院。在育幼院中一家六口上演了難得的半小時大團圓。小孩們對相聚的場面並不投入,表情漠然,不發一語。在育幼院人員提醒下,小孩們才靦腆地喊了一聲「媽」!當這位光生不養的媽離開時,小孩們更沒有半點離別氣氛,連「媽」都沒叫,只是沈默地目送毫無母愛的媽媽離去!
育幼院的工作人員表示:這煙毒媽每次帶著生下的小孩來院都丟下就走,四年來從沒有專程探望過小孩,難怪這次大團圓見不到小孩與母親互動的溫馨場面,顯然是缺少親情維繫的關係。育幼院收容這家小孩中,兩歲大的「鐵妹」,臉圓嘟嘟地很是惹人喜愛,一直有人詢問領養「鐵妹」的事宜,徵詢煙毒媽的意見,都說:「以後會自己養。」始終不給肯定的答案。一天過一天,「鐵妹」到現在還留在院裡,小孩被領養有其黃金期,小孩愈小被領養的機會愈多,錯過黃金期被領養的機率就少了!
這些訊息被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得知後,認為在這種狀況下,不能由煙毒媽任意胡為,否則會影響小孩的幸福與前途,政府要適時介入,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小孩母親的親權,為五個小孩重新尋找一個溫暖的家!
這個只生不養的煙毒媽,生下孩子就往育幼院中送,有人想領養她還擺出高姿態,表示以後自己會養,可是成長中的孩子怎能苦苦地等待這一天的到來!有一天縱被等到,跟這位屢犯不改的煙毒媽在一處生活,毒癮來了,手中有錢,買毒優先,管他小孩有吃沒吃,站在小孩的立場來看,生活環境鐵定不會比有專人照顧日常生活的育幼院好,只是育幼院的設立,宗旨是在育幼,不可能在小孩子長大後還要養他們一輩子!主管當局為了不耽誤這些小孩的前程,要借由法律賦予的權責,斬斷煙毒媽與她所生子女間的「親權」,看起來有點不近人情,但事實上確有必要。
主管機關想要停止煙毒媽的「親權」,究竟是要停止她那些權利?親權只是民法學者間所創的一個名詞,在民法的法條中並沒有這個名詞的用語,通常是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九十條所規定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為親權。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就是親權的代表性法條,本來父母與子女主體不同,可以各行其是。有了這法條,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可以我行我素,一切必需依法行事,作父母的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心身成長義務,供給日常膳食衣著固不在話下,對於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也負有防止與排除義務。至於教養方面,要盡教導養育的責任,使子女身心健全,茁壯成長。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付出這許多義務,相對地民法也不吝惜給予許多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想飛,要遠離心目中討厭的家,父母可以大聲說:「no」,因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未成年子女為他人奪取或抑留,侵害父母的保護教養權利時,父母可以請求交付子女;對於不聽管教的子女,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為他們處理事務與管理財產的權利。
父母的一方對於照護未成年子女,未能盡民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係屬權利的濫用。這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煙毒媽只生不養被送進育幼院安置的五名幼童,最大的「黑馬」只有九歲,最小的剛滿週歲,都是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所稱的兒童,縣、市政府也是該法第六條所定的主管機關,有關父母疏於保護及未盡照顧兒童的責任,這法第四十八條也有與民法相同停止親權的規定,被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認為煙毒媽所為,已合於上述法條所稱的「濫用」要件,所以要起訴請求法院停止煙毒媽的親權。法院受理訴訟後,要依民事訴訟法的人事特別程序審理,並要用判決宣示審理的結果,程序非常慎重!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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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生一屋換屋減稅大利多


換購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即將多達三種,懂得搭配運用三項租稅優惠者,一生中不管換屋幾次,要讓土增稅不上身,達到「低稅負」甚至「零稅負」境界,將不再是夢想。


立法院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新增「一生一屋」也可比照「一生一次」使用10%優惠增值稅率,一生一屋具有終生重複使用,沒有次數限制的特點。


現有政府提供的三大購屋減稅優惠,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鼓勵民眾換屋,房價可以愈換愈貴,面積卻不能愈換愈大。譬如,一生一次與重購退稅,都市地區均只限90以內;一生一屋則僅有45


因此,只要坪數不超過減免面積,換屋時,就等於握有10%土增稅優惠稅率的入門票;若加上所購新屋價值比舊屋高時,換屋出售舊屋的土增稅,還可透過「重購退稅」全部退回,達到零稅負目標。不過,若新屋較舊屋便宜,就僅有10%低稅率可運用,繳過的稅也無法退回。


三種換屋的減稅優惠,怎麼用最划算,最好先做好規劃。必須注意的是,一生一次要優先一生一屋使用;重購退稅則可同時與以上兩者搭配運用,但需把握二年內完成換屋的限制。


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利多,對名下僅一屋、面積不大的中產階級最為有利,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以一輩子無限使用。想要終生受惠,選擇持有的土地形態時,考慮都會區土地持分小的大樓住宅,會比鄉下動輒百坪的透天厝吃香。


持有自用住宅超過一棟或面積逾都市45、非都市105者,重購退稅則是節稅首選。換屋時要注意新屋較舊屋價值高等特定條件,即使與一生一屋的低稅率無緣,換屋仍能擁有零稅負優惠。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呼籲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稅務資訊要多注意了解,遇到不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都歡迎上該局網站查詢(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查詢。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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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之方式及相關規定


自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 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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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所得,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2千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案外人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囿於當時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乃將其所有部分信託登記予乙君,系爭土地實際上係其與乙君共有,土地共有人出售其所有部分,與單獨所有人出售土地並無二致,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縱渠等內部關係與委任契約類同,甲君仍非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而已,故甲君本於契約關係得對乙君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因該「債權請求權」之標的物已經出售予第三人而無法實現,甲君因而取得之代替利益,其性質核屬債權之實現,並非因出售土地直接取得之對價,揆諸法律規定及說明,並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
06-2298097
彙總編號:991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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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其他繼承人應納其父遺產稅額超過三十萬元,其確有繳納現金之困難,但僅能取得部分繼承人之同意,是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一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該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亦明定,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之抵繳遺產稅同意書,始得憑以辦理實物抵稅之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


 但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是否即無法辦理抵繳?該局補充說明,納稅人雖然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如果有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即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也是可以受理抵繳。按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可以處分。所以,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但有取得過半數之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簽章出具同意書,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即可予以受理。


 舉例來說,繼承人如有子三人、女二人,如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僅由兒子三人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因過半數,即與規定相符,可予受理抵繳。又如繼承人有子、女各二人,僅由兒子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未過半數,抵稅實物無法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與規定不合,即不予受理抵繳。


 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實物抵繳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就近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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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被繼承人所遺三七五租約土地,申報遺產時,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土地價值之計算,按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也就是按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申報時應提示土地登記謄本供核;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128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姓名:劉雪美電話:(042529104013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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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民地,小心,被拆屋還地?
【新聞】位在一二八號縣道旁的高埔社區活動中心,佔地約三十多坪,三十多年前由三名地方熱心人士提供土地興建,地上物為鄉公所所有,但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其中一名地主後代質疑公所佔用民地,堅持要求公所拆屋還地,而引發爭議,後來並提出民事訴訟。西湖鄉公所說,高埔社區活動中心為民國六十五年建造的加強磚造房屋,因未達三十五年的使用年限,尚未核准改建。鄉公所說,這棟建築為七十三年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前所建,無使用及建築執照,以致土地問題未移轉為鄉公所財產,而發包的原始公文檔案也因文件發霉腐蝕無可辨認。因無法舉證擁有土地所有權,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西湖鄉公所敗訴,須拆屋還地 (自由時報991119報導:西湖公所被判拆屋還地》高埔活動中心將遷建)。


【疑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分別為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4 號解釋解釋文所揭示,是要防止超過二十年的房子被拆屋還地,自是舉證有合法占有權源,例如時效取得地上權(96年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參照)、推定租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參照)、使用借貸(96年台上字第15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參照)、租賃或有同意使用之無名契約等(土地使用同意書;86年台上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於個案則須依全部事實判斷之。


本案事實上,就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並未有爭議,惟本案係屬無權占有、拆屋還地案件,與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之所有權歸屬無涉,西湖鄉公所應舉證有何種合法占有權源,始得避免拆屋還地。


然西湖鄉公所僅舉證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但就其占有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其間有無使用借貸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敗訴,自不意外。


另報導中「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應屬當然,蓋所謂無償使用,僅為土地供西湖鄉公所無償使用而已,並非買賣或徵收或贈與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或信託登記之情形,所以,縱有此使用借貸或類似使用借貸契約之存在,該土地也非登記在鄉公所名下。


文章取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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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升格改門牌,大家一起來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李乾龍表示,自去(99)1225改制為新北市後,為便利民眾通訊及尋友覓址所需,已由本市各區公所協助各戶政事務所排定期程,派員下里進行門牌之「區」字黏貼服務,即在各住戶門牌之「鄉、鎮、市」黏上「區」字貼紙,並已於本(100)1月中旬按預定期程完成。
李乾龍局長也提醒市民,因近日天候不佳,且連日陰雨,可能會影響黏貼後的效果,如發現已黏貼之區字貼紙有剝落之情形,可就近向各戶政事務所領取並自行黏貼,也可通知戶政事務所派員到府服務。另外,有部分門牌因遭信箱、管線等外物遮蓋,或因集合住宅、圍籬及柵欄阻隔等無法黏貼之情形,所以請市民們在逛街、外出旅遊或上班途中,倘看到仍有「鄉、鎮、市」的門牌尚未處理,除了和各戶政事務所連繫外,亦可向市府民政局反映,市府民政局團隊將會立即回應並派員處理。
有部分住戶可能為了整體房屋美觀或業務通訊需要,自行製作與現行格式不一樣的門牌,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李乾龍表示市府會予以尊重,但也呼籲市民一起為升格而努力,將「鄉、鎮、市」改成「區」,給新北市一個全新的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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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教你和窮忙說再見!高效率的時間管理術


時間就是金錢。
聽起來是老生常談,但每天都被工作追得團團轉的人,
真的很好奇:每個人一樣都是一天24小時,

為什麼有些人就是能完成這麼多事,而且做得有聲有色?

《今周刊》採訪了五位善於管理時間的成功人士,

他們都有不同的管理哲學,各有巧妙不同。
時間管理沒有標準答案。



為了每天不再精神不濟又有做不完的事,不妨參考他們的作法,

從新的一年開始,嘗試摸索出專屬於自己的一套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你的時間依舊是24小時,但是人生卻充實許多。採訪時間一到,只見美商怡佳執行董事總經理陸瑜民踩著三吋高跟鞋,身段輕盈地像踩著節奏一般迎面走來。優雅的外表與肢體動作,似乎不太適合用「女強人」三個字來形容她,但她卻是在台灣一手掌握九大美妝品牌、擁有一千名員工,更在去年創下五十億元業績的外商企業負責人。


晨間運動,保持最佳狀態


在凡事講求「美」的時尚產業裡,維持姣好的身形與外貌,幾乎就像是堅守「工作職責」一樣重要。陸瑜民自然也不例外,在二十五年的職業生涯裡,不間斷地運動成為她維持身材穠纖合度的妙方。每天清晨六時起床,用完早餐、送女兒出門上學之後,就是她極為重視的晨間運動時間。


無論寒流侵襲,還是颳風下雨的天氣,每到七點陸瑜民就會換上運動服裝、戴上耳機,沿著住家附近路線,開始一小時的快走運動。她說,早晨是她一日之中最喜愛的時刻,就連偶爾偷懶一下都捨不得!所以即使下著雨,也要撐著傘進行走路運動,享受難得的獨處時光;到了周末假日,她更是要「放肆」地走上二小時才甘心。


對於忙碌的上班族,特別又是身負重擔的高階經理人來說,能夠長年維持同一時間的生活習慣,簡直是一大奢侈。陸瑜民同時身兼母親、主管與員工等各種角色,還想有條不紊地享受生活,只有善加規畫個人與「時間」的關係,再簡單點說,要能主動地掌控時間。


「坦白說,我的行程安排看起來,恐怕只能用『很無聊』來形容!」但陸瑜民口中說的無聊,其實根本就是排得毫無空隙、超過二個星期的時程表。許多大型會議與重要活動的日期,甚至還以「一季」為單位,早在翻過好幾頁的行事曆之後畫上記號。


提前計畫,才有多餘時間應變


雖然行程滿到幾乎沒有喘息空間,但是仔細一看卻有好似無聊、但又頗為重要的規律性:起床、工作、運動、就寢,每天都在固定時間、做固定的事;在同一時段認真工作,也在同一時段盡情享樂。


「現在的社會,有誰不忙呢?所以一定要懂得取捨,該努力就努力,該放鬆就放鬆。」陸瑜民的時間管理觀念,就是要完全主導生活的步調,既不會因忙碌而失去生活的品質,也不會成為被時間掌控的奴隸。


提前控管時間、安排計畫,還可提高為自己「加分」的機會。從北一女中到政大新聞系,都可說是父母、老師眼裡的高材生,陸瑜民從小就很重視時間管理。「在讀書時,我永遠是放第一本作業在老師桌上的學生。」不僅如此,每次準備考試,陸瑜民也很少臨時「抱佛腳」,總在考試四、五天前就將考題完整複習一遍,幾乎成了同學之中的異類。


現在,她則要求自己與同仁,在公司個別的專案截止日期前十天,就要完成所有的企畫內容。若是遇上大型活動,更要在一個月前做好準備、開始進行預演「對我來說,完成一件事不過只有七十分,預留時間才能向上加分。」


另外,她認為時間安排絕對必須有優先順序。「每天的工作一定無法全部做完,」但只要上班前先看過一遍行程,特別是針對長期的企畫案,「立刻就會知道哪些事情當天必須收尾。」接著,就要鎖定這些重點事項進行處理。「與其做了五十件事都看不出成果,不如把五件事做到令人刮目相看。」


對於大大小小的內外會議行程,或是各種活動邀約,陸瑜民也是盡量能少就少,精簡為要。除非真有必要,否則除了固定周會、月會以及主管會議,陸瑜民認為,「並不需要綁住彼此時間,而要試著放手、相信員工。」


在績效導向的外商企業文化之下,她也採用十足的美式作風,充分授權給各部門主管。這麼一來,也給自己更多時間與空間,執行更為重要的決策。


陸瑜民強調,做好時間管理有個要點,那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尤其是身為專業經理人,又要具有很高的抗壓性。像她正是時間掌控得當,幾乎從來沒有失眠問題,只要累積睡足五個小時就能再度展開新的一天。「找到適合自己的生活節奏,就能享有舒適自在的身心!」


文章取自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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