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和園產權糾紛,整合路長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5日電)台灣豪宅始祖「致和園」地上建物第 1次法拍,由周姓民眾以新台幣7.14億元標得。不過,產權糾紛未解的致和園,基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整合之路還很長。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致和園因為地主與建設公司相繼發生問題,成為產權複雜的豪宅,近年來建商都想積極整合,但未成功。今天 1拍的致和園地上建物,吸引 2封標單搶標,最後由周姓民眾以7.14億元得標。


蘇啟榮表示,此次標售的致和園僅地上物 (2樓到6樓、9樓到16樓與13831384建號等共同持分),並沒有土地所有權;由於整合難度頗高,加上標售的樓層,地主還有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產權狀況相當複雜,外界預期順利標脫的機率不大,不過最後由周姓民眾順利得標,法院載明的坪數約1893,另包含57個車位。


蘇啟榮說,仁愛路是傳統豪宅區段,市況看好,也因此讓投資人願意承擔整合風險,一拍就買下致和園的地上物。


他分析,仁愛路近年有兩塊土地標售價格震驚市場,最貴的一塊是仁愛路與臨沂街口角地,每坪成交價格高達 679萬元;且仁愛路上推案銷售狀況相當理想,銷售速度相當快。


另外2010 5月屋齡超過20年的「仁愛百吉」,在法拍市場飆出每坪破百萬元的高價,房價均上看每坪百萬元。以這些行情來看,若致和園產權完整,的確有每坪120萬到150萬元以上的行情。


不過得標人雖然順利取得地上物,但基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致和園整合之路還相當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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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下週生效,加徵2~5倍地價稅


獲得行政院同意之後,財政部和內政部這兩天會公告「恢復空地稅」,財政部長李述德說,下週就會生效,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劃定區域、訂出空地多久必須開發,一旦超過期限不開發,可以自行加徵兩倍到五倍不等的地價稅。


民國七十四年前後,遭逢不景氣,當時行政院暫停空地稅的相關規定,但時空環境已經改變,建商、壽險業、或者大地主囤積土地卻不開發,等房價飆漲再高價賣出,助漲房價進一步飆高。財政部建請行政院廢止相關規定,一旦廢止,等於恢復課徵空地稅,行政院稍早已經點頭,財政部長李述德說,這兩天會銜內政部公告,下週可望生效,法源恢復之後,地價稅屬於地方稅,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評估是否課徵、以及如何課徵。


「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先就土地的建地面積大小等等,地方政府可以規範,基於自己當地的發展情形,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範圍,哪些地你一定要在多久之內開發,如果不開發,地方政府加徵你兩倍或五倍的地價稅,他可以做行政裁量,然後公告,目的是要push地方的一些建設可以加速開發」


另外,國稅局查緝房市投資客逃漏稅,到五號為止,合計查獲四十八件,補稅三億零一百萬;其中,超過半數、二十九件都是預售屋交易案件,補稅一億六千兩百萬,這當中,交易金額超過五千萬的有十五件,補稅金額一億三千九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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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與【房屋稅】----之二:信託不動產有關房屋稅之函令解釋


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


新頒/彙編: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摘  要: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內  容:0000000將所有之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000君,嗣又變更受託人為XX君,該信託房屋九十年房屋稅經就000君存款帳戶予以扣押強制執行後,可否以受託人名義已變更及以變更前之受託人財產為執行標的不符信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為由,准予退還稅款一案。說明:二、按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每年徵收一次,是於法定徵收之時點,如000君符合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法定構成要件,稽徵機關以之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進行有關之稅款稽徵,乃至強制執行,均屬適法。三、至於信託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對於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仍可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且如受託人有變更,債權人仍可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對該信託財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本案房屋稅並非以信託之房屋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與信託法上開條文規定無關。四、又信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物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準此,稽徵機關自得以房屋之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至受託人因此而支出之費用,當依信託法規定與信託人或受益人另行處理)。而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物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據上,債權成立後,倘受託人變更,債權人除得繼續向原受託人請求外,亦可選擇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但對新受託人得請求之範圍僅限於該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此係法律對債權人之多重保護,非謂債權人僅得對新受託人求償。是以,本案納稅義務人(即原受託人)主張受託人已變更,應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要求退還所繳稅款,係對法條有所誤解。


(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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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比拋棄繼承重要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 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 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 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 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 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也請各位選民 ,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2.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三、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 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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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北市、新竹預售屋搶眼


〔自由時報記者黃宣弼/台北報導〕根據住展雜誌統計,99年基隆市、新竹地區以及台北市,都因預售屋推案量大,銷售狀況佳,造成預售屋與成屋比相對低,其中基隆市因造鎮案量大增並採預售模式,房屋銷售比飆升至28.6,創北台灣新高,等於每賣出一戶新成屋,同時也賣出28.6戶預售屋。


住展雜誌研發長倪子仁表示,預售屋與新成屋銷售的消長,可以作為房市多空的判斷標準之一,預售屋與新成屋的銷售比越高,顯示看好該區後市的購屋者越多,餘屋量越少,而去年基隆市儼如鹹魚大翻生,造鎮級預售屋建案出籠,銷售熱賣的市況,一掃前兩年的低迷,使賣出預售屋的戶數與新成屋的比例,從98年的0.35上升到99年的28.6,出現近年少有的榮景,未來補漲的態勢明顯。


位居亞軍的新竹地區,預售屋與成屋比也高達4.34,同樣被購屋者看好,主因新竹科學園區的科技業,率先走出金融海嘯有直接的關係;至於動見觀瞻的領頭羊台北市,預售屋與新成屋的銷售比,也從98年的2.09揚升至99年的3.64,購買預售屋的比例再度攀高,顯示購屋者對台北市房價的認同度仍持續看好。


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卻表示,如今預售市場熱,是因為預售屋具有槓桿效果,加上市場出現「恐慌性賣壓」,很多民眾想要以小博大,但這樣逐步墊高房價,對市場非常不理性,尤其去年連南港、內湖都出現每坪破百萬元案子,將這泡泡吹得太大,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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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環狀先體驗,大坪林至五股,公車先行


〔自由時報記者郭顏慧/新北報導〕捷運環狀線尚未完工,為讓沿線民眾搶先體驗捷運交通網絡完成後的便捷性,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計畫闢駛「環狀線先導公車」,起迄點分別是新店大坪林至五股工業區,該公車路線預計最快今年十月正式上路。


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預計民國一○四年完工,去年開始新店和中和等地陸續進行管線遷移等先期工程,此舉同時也象徵捷運施工的交通黑暗期即將隨之而來,為了讓沿線民眾度過這段黑暗期,也為日後完成的捷運環狀線培養載客量,新北市交通局規劃闢駛「環狀線先導公車」,讓沿線民眾可搶先體驗捷運網絡便捷,也作為將來環狀線載客量數據參考。


估計車程省下半小時以上


交通局指出,「環狀線先導公車」目前由大都會與首都客運聯手籌備,該路線將沿興建中的捷運環狀線行駛,行經新莊、板橋、中和、新店等地,沿途將停靠捷運五股工業區站、捷運頭前庄站、捷運新埔民生站、捷運新埔站、捷運板橋站、捷運景安站和捷運大坪林站等站,估計車程時間將比目前自新店行駛至五股公車省下半小時以上。


交通局指出,「環狀線先導公車」和一般聯營公車一樣採兩段式收費,尖峰時間發車間隔約五至十分鐘,目前營運狀況尚無法評估,但考量營運初期客源不穩,交通局已擬定相關補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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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加強國有土地之開發運用


國有土地管理運用之長期目標為永續經營,宜以多元化、多目標之方式做最有效之利用。以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使用,政府得保有土地所有權,提高國產運用效能,投資人更可以較低之土地成本取得需用之土地,帶動經濟成長。


國有財產局表示,以地上權辦理開發為公有土地經營管理之一環,近年來積極推動,99年間報經財政部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彈性放寬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地租計收基準,並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為70年。同年推出9宗精華地段大面積住宅區、商業區國有土地公告辦理招標,12月開標結果,標脫臺北市2宗、臺南市1宗,顯示市場已能接受此種土地提供方式。


國有財產局進一步表示,99年招標地上權之標的中,規劃其中2宗限做學生住宅及銀髮住宅使用,係首度結合公益性質之嘗試。因基地周邊民眾有所疑慮,銀髮住宅標案停標。


而學生住宅標案仍吸引15張投標單,凸顯該產品定位仍有其市場性。日後有配合政策限定用途或公益性質之設定地上權招標案,將加強於招標前先妥為與當地居民溝通說明。


配合大面積國有土地不標售政策,該局汲取歷次招標設定地上權之經驗,即將篩選交通便利、區位條件俱佳及有機會與毗鄰企業整體規劃利用之國有土地,評估限定用途、權利金底價訂定作業之市場性等,積極推動是項業務。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秀玲 聯絡電話:2731-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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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9年重大施政績效及100年重要施政展望


國有財產是國家重要資源,國產局除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各級產業需要,提供需用國有土地外,持續推動資產活化運用,提升財產運用效益,以落實「變產置產、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


一、99年重大施政績效


() 完成接管土地24千餘筆、房屋1,014棟、勘(清)查分割195千餘筆,並同意辦理撥用9,332筆,面積1,430餘公頃國有不動產,以協助各級政府機關推動各項公共建設。


() 積極處理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39千餘筆,面積2,558公頃;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之使用補償金,計有新臺幣(以下同)7億餘元。


() 加強出租管理業務,共計出租國有非公用房地27.7萬筆,面積7.4萬公頃,承租戶有15.8萬戶,出租房地之租金收入約20.14億元。


() 改進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收繳作業,承租人及占用人可向臺灣土地銀行繳款,或以金融卡、網路銀行等方式繳納,同時收款資料以電子檔自動歸解,節省人力、物力,提高行政效率。


() 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合作闢建停車場、公開招標簡式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業務收益9.7億餘元。


() 在參與都市更新方面,已進行至選配房地者計30案,更新後可分配權利價值為新臺幣104億餘元,將分回232戶建物、350個停車位及領取權利金2.4億餘元。


二、100年重要施政展望


() 健全產籍資料推廣使用網路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及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加速產籍管理電子化。


() 賡續執行「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 強化土地管理、改善占用問題及活化公用財產提升運用效益。


() 積極推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 財政部已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將透過訴訟、協調公權力機關強制清除等方式處理占用案件,每年以處理占用數10%為目標。


() 推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 為使國有土地多元化釋出,將研修相關規定,以配合市場需求,釋出提供民眾使用。


() 靈活運用4種開發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地 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及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4種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土地,提高國產運用效能。


() 建置國有財產估價資訊整合系統 著手開發可收集儲存市場估價案例之估價資訊整合系統,於開發完成後,該局所屬分支機構可將已完成估價及市場案例建置於系統內運用。展望100年,國有財產局將全力以赴扮演好財產管理者角色,推動下列重點工作,以達「公地公用、發揮效能」及「變產置產、永續財源」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琡芬 聯絡電話:2771-8121 分機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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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回升,基本工資可望調漲


新頭殼newtalk高捷/綜合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今(25)日表示,我國失業率已連續16個月下降,景氣有回升趨勢,薪資成長是未來施政重點,若經濟沒惡化,第3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中將有機會調漲基本工資。


王如玄今天公佈民國100年的10大施政重點,包含組織改革、就業協助、勞動三法上路、友善職場和加強外勞聘僱管理等。王如玄表示,失業率連16個月下降,表示台灣已慢慢走出金融海嘯,未來面對的是市場缺工問題,勞委會今年的重點是協助勞工找到工作,也希望增加勞工薪資水準,並帶動經濟發展。


王如玄提到,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明定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今年也一定會依法召開,若經濟沒有惡化,她相信基本工資可能會再調漲,但仍需要勞方、資方、學界、政界、四方代表來共同討論審議。


此外她也呼籲企業主加薪,才能吸引優秀的人才,並強調會加強勞工職業訓練、協助轉型與創造附加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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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陸委會20 看兩岸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8日慶祝成立屆滿20年,回顧過去這20年,甚至是兩岸關係過去的60年,雙方現階段的互動與交流可說是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面對兩岸未來的協商工作,陸委會除堅持「先經後政」原則外,也呼籲彼此珍惜現有成果;而面對兩岸關係與台灣的未來,政府一貫而堅定的立場是,應由台灣2,300萬人自己來決定。


◎過去


1991年陸委會成立運作之前,有3個重要階段影響兩岸關係的變化。首先是1950年韓戰後,美國第七艦隊駛入台灣海峽,台美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確立兩岸分治格局;其次是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以及1979年與美國斷交這兩起外交事件,台灣逐漸喪失國際空間,中國大陸開始成為多數國家認可的「一個中國」代表;最後則是1987年政府開放赴大陸探親,兩岸關係從此步入交流與互動的新局面。


雖然在宣布開放探親之前,政府已宣布解嚴,但屬於憲法位階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依然存在,中共政權仍是敵對的叛亂團體,因此為了處理交流所衍生出來的各種問題,同時迴避官方形式的接觸,政府除委由民間性質的紅十字會負責與對岸溝通外,也於19888月在行政院之下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大陸工作會報」,來因應日益繁瑣的兩岸事務,並由時任研考會主委的馬英九擔任執行秘書、研考會副主委高孔廉擔任副執行秘書。回憶起當時的工作內容,高孔廉表示,兩岸太久沒有接觸,一切都是從零開始。


高孔廉說:『(原音)研考會是在民國77(1988)時開始兼辦任務編組的業務,那時候我們就從無到有,完全一片空白,那時兩岸間沒有往來,也沒有法規,所以我們那時候開始包括兩岸關係法,然後在組織方面就設立了陸委會、海基會,其他的法規、制度都陸陸續續在建立。』


1991118,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128總統公布施行,陸委會正式成立,政府的大陸工作從此有了一個專門統籌協調的機關。


◎現在


過去20年來,台灣經歷二次政黨輪替,陸委會也因此扮演過不同的角色。不過,2008年馬英九總統在就職演說中宣示兩岸應「和解休兵」,並期待雙方基於「九二共識」恢復協商,讓陸委會的工作又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他任命曾任台聯(台灣團結聯盟)立委的賴幸媛擔任主委,一度引發熱烈討論,但迄今兩年多時間,兩岸關係確實有著前所未有的進展,賴幸媛就認為,主要關鍵在於「既推動、又把關」這項原則。


賴幸媛說:『(原音)我們從97(2008)520日開始推動的兩岸政策的精髓,就是既推動、又把關,對於過去兩岸交流所累積的各項衍生問題,我們勇於面對,而且有節奏地在推動,許多過去做不到政策,現在的政府都做到了,並且在開放的同時,我們也嚴格把關,政府大陸政策的政績是豐碩的,守護台灣的利益更是不遺餘力,這是可以經得起嚴格檢驗的。』


簡單列舉馬總統上任以來的兩岸政績,不論是三通、直航、15項協議,或是受到美國政府與國際社會高度重視的兩岸經濟協議(ECFA),都是過去60年、甚至是陸委會剛成立時所無法想像的,也難怪兩岸官方都不斷地呼籲要珍惜得來不易的成果。


◎未來


恢復制度化協商儘管為兩岸帶來豐碩成果,但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坦言,協商工作已進入「困難階段」,賴幸媛也認為,「舊問題陸續解決,新問題愈來愈多」,需要用更誠懇與認真的態度來面對;同時,協商工作雖仍將以「先經後政」做為原則,但雙方未來終究要為長期和平發展找出解決的辦法。


賴幸媛說:『(原音)我們希望兩岸可以循序地推動兩岸關係,由和解、到合作、到和平,來逐步地累積互信,不要再像過去這樣的對抗跟對立,雙方應該共同為兩岸關係的長遠和平發展,尋找、尋求務實可行的出路。』


馬總統也說過,「我們並不是刻意拖延政治對話,經濟議題對於台灣民眾來說更為重要」,雖然他的談話曾遭到美聯社記者的誤解,但更明確的是,面對兩岸關係的未來、尤其是台灣的未來,總統在民國100年元旦演說中已清楚宣示,它掌握在台灣2,300萬人手中,由我們自己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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