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應取具及保存相關交易資料,以便作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原是出價取得者,應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原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則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以低價屋交換高價房屋),應就出售房屋交易所得部分併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申報時應檢附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之紀錄證明、購屋使用前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仲介費、代書費、規費等)、裝潢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惟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借款利息等均屬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指出,房屋買賣之原始資料,包括買賣私契、資金收付流程、貸款資料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一定要取具及保存,一旦房屋虧本出售或沒賺錢時,可作為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彭明珊,電話:04-23051111822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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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合併資料更新完成


2010/12/25起台灣多了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三個升格直轄市、合併後的高雄市、與台北市共五個直轄市,在縣市合併升格的當天,自然環境分組空間倉儲系統就已經同步完成了地圖的更新,讓所有使用者可以馬上看到最新的行政區地圖。但是,空間資訊系統並不是看看地圖就足夠了吧?自然環境空間倉儲最強大的功能,包括所有的空間分析(點、線、面)、地圖畫家、行政區定位、道路定位、即時氣象觀測資訊(外部連結)等等,全部都與行政區有關,可以說牽一髮動全身呀!歷經一個月的苦戰,終於完成了整個系統的調整,所有與行政區相關的資料皆完成更新,包括各項定位、分析、對外的連結等,工作量比預期得大,但是仍然準時完成,已經正式上線服務。快速定位與空間查詢行政區調整完成!單點查詢行政區調整完成!地圖畫家行政區調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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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抵繳並經辦妥國有登記者,無法申請退還,惟尚未辦妥國有登記者,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如經核准並已辦妥國有登記,除發生不可歸責於表意人之原意思表示錯誤情形外,該抵繳土地不可再行退還;如尚未辦妥國有登記,則可准予回復並改以現金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准後,實物抵繳契約即已成立,抵繳土地經辦妥國有登記,抵繳程序已完竣,抵繳土地原則不可退還,除有財政部85723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釋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可適用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尚未辦妥登記之抵繳土地者,因屬納稅義務人尚未履行與稽徵機關所定抵繳契約,除可准予退還原抵繳土地,而改以現金繳納外,因納稅義務人相對已獲取遲延繳稅之利益,所以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期間自申請抵繳時繳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請回復以現金繳納之日止。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A君申請以繼承財產中甲、乙、丙等3筆土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在案,其中甲地及乙地業經辦妥國有登記,A君才申請全數改以現金繳納,該案並無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已辦妥國有登記之甲地及乙地不予退還;另尚未辦妥國有登記之丙地,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惟回復以現金繳納之稅額,應自申請抵繳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申請回復以現金繳納之日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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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日前審查某甲贈與稅申報案時,某甲主張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檢附農政單位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俾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經國稅局查明,系爭土地為某甲出資為子女所購置,雖系爭土地為農業用地,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本件某甲雖取具相關農地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將農地直接移轉贈與子女,其贈與之標的,為購買該筆農地之「資金」,並非該筆「農地」,與上揭法條之規定不符,案經核課贈與總額為47,678,500元,贈與淨額為45,478,500元,應納稅額為4,547,85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即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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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補償標準


()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應就取得地上權、或註記土地登記簿等2種方式當中依使用之必要性,及選擇對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方法辦理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
)如採潛盾鑽掘施工方式者,因無取得地上權之必要,故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其補償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11條規定,計算公式如下:註記補償費=公告土地現值 X 穿越面積 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X 50%(政府未取得地上權),並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目前台北市為加二成,台北縣為加四成)。舉例:穿越台北縣轄區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00元,穿越面積為100㎡,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穿越深度為地下12公尺時,其補償費為100,000/ X 100 X 50% X 50% X 140% =3,500,000元。
(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下: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與地上權補償率
0
公尺以上-未滿13公尺 50
13
公尺-未滿16公尺 40
16
公尺-未滿20公尺 30
20
公尺-未滿24公尺 20
24
公尺-未滿28公尺 10
28
公尺以上 5
註:穿越註記土地補償率為地上權補償率之50%
(
)
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物或領有建照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1.
穿越地下深度未滿13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90%之補償。
2.
穿越地下深度13公尺至未滿24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65%之補償。
3.
穿越地下深度達24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40%之補償。
前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之建築物造價標準計算之。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剩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1/3,或面積達1/3而在3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
)註記補償費歸戶後如低於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補償。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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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於法院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併計遺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如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即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 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甲君迄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其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再轉繼承之該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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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繼承人可參考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死亡,死亡時遺有某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將其列報為遺產,惟該局審核發現,乙君申報該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之遺產價額為92年原始購入金額,與死亡日該高爾夫球會員證參考行情不同,該局依前揭規定改依市場行情價併入遺產總額核課,合計調增遺產總額180餘萬元。 


部分高爾夫俱樂部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按公司所訂辦法享有球場使用權,而公司不另發行高爾夫會員證,即會員之資格與股東身分合而為一,其財產價額仍應依死亡日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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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98年底過世,遺產稅經核定二百餘萬元,其若申請以父親遺產標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否會受到今年初新修正的抵繳規定影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價值係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嗣後用以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避稅行為,造成稅賦不公,爰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實物抵繳之規範意旨,於9911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業經修正通過,將原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稅額之規定,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但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對於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仍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額。又本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係限縮抵繳規定,影響人民權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前揭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準此,桃園市張先生之案例,因其父親係於去年底過世,屬修法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不受新規定之影響,仍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應納之遺產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何智才 分機: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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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


繼承之開始,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147)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1138)


養子女的權利是否同等於婚生子女,民法第1077條清楚說明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於收養關係終止前,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並無繼承權。


實務上常有人提問,不清楚正確的繼承順位,常被此點搞的亂七八糟,正確來說,是被民法第1140條搞混。


代位繼承: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1140)


例:小明是奶奶的內孫,奶奶分別有三子及一女,但小明的父親不幸於意外喪失生命,留下其配偶及二子,小明與弟弟及母親是否能於奶奶去逝時擁有繼承權?


答:民法繼承篇第1140條提及之事項,小明之父於有繼承權前喪失其權利,而其權利則由二子代位繼承。母親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是直系姻親卑親屬,所以是無繼承權。(1144)


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二;以上若全部份皆無,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例:小明之父於意外中喪失生命,留下300萬遺產,配偶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可各得多少遺產?若只有配偶及父母又可得多少?


答:民法第1144條提到,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配偶應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平均分配,一人可各得75萬;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順序為父母,配偶可得150萬,父母各可得75萬。


繼承人之特留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父母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與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1223)


於民法第1187條我們可以知道,特留分是為了預防遺囑人將其全部財產給予指定繼承人。


例:小明之父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小明無繼承半毛,小明則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答:依民法1223條規定,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小明之父留有財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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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無效 5大行庫新增房貸,飆


工商時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不畏政府打房,房地產交易持續升溫,中央銀行昨(24)日公布,去年125大銀行新增房貸金額為585.74億元,一舉刷新兩年新高;與前一月相比更增加近80億元。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副處長陳一端指出,5大銀行新承做房貸創兩年新高,主要是政府推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公教人員的築巢優利貸專案等優惠房貸,並於去年底開始撥款。


包括台銀、土銀、合庫、一銀和華銀在內的5大銀行,房貸餘額市占率合計近4成,新增房貸金額具代表性,可看出市場資金貸放動向。


新增房貸屢創新高,顯示房地產交投熱絡,是否代表央行打炒房措施的成效不彰,對此陳一端認為,央行去年底已加強房市調控力道,所以需要再多觀察一段時間。


陳一端表示,每年12月常是國人購屋潮,有季節性因素,導致購屋貸款金額續揚,加上政府優惠房貸利率最低僅1.55%,壓低房貸平均利率至1.739%,增加購屋誘因;但若扣除政策因素,房貸平均利率反而較11月小幅反彈。


鑑於去年12月房市交易持續熱絡,央行去年底理監事會決議加重房市調控力道,把納入房貸成數限制的管控區域,從原先的台北市和新北市10個區域,擴大至三峽、林口及淡水;這些區域內的第2戶房貸,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


另外,包括企業法人戶、建商的土建融資,央行也一併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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