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違建已成為台北市特殊都市景觀,一旦同棟的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訴請拆除。 家住四樓的陳姓住戶,不滿頂樓被五樓戴姓住戶搭蓋違建使用,訴請拆除勝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戴姓男子22年前在台北市通化街買了一戶公寓5樓,並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魚池等違建,因興建於民國84年前,被台北市政府列為暫免拆除違建,戴某以為這是「合法違建」可無限期使用,不料樓下陳姓鄰居控告他違法占用後,台北地院仍判他要拆屋,戴某對此不願回應。  判決書指出,雖然此一違建被台北市政府列為「既存違建」,暫不會被政府拆除,但因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應由全體住戶使用,本案被告戴某占用頂樓並增建違建,樓下陳姓鄰居既已訴請「返還共有物」,依民法第767條要求排除侵害,戴某應拆屋,將頂樓交還全體住戶使用。  原告陳某為此大樓4樓住戶,他表示,5樓的戴某長期蓋違建居住,還挖穿頂樓地板興建樓梯,連接5樓與頂樓,陳某表示,這不僅損及大樓所有住戶權益,且危及大樓整體結構安全,所以才打官司要求戴某將頂樓回復原狀。  被告戴某則表示,這一棟5層樓公寓興建於66年間,當時頂樓即有增建,他74年購入後,因漏水問題嚴重且炎熱難耐,遂加蓋鐵皮屋使用,且此頂樓增建是84年以前興建的舊違建,依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規定,屬不必拆除的舊違建。  戴某另主張,大樓住戶也可以使用頂樓,他有給每戶鄰居一把鑰匙,住戶隨時都可以上樓,且頂樓增建對整體建築並不會產生危害,30餘年來,頂樓由5樓住戶使用,已是住戶間的共識,沒有理由要他拆除。  原告陳某認為,頂樓本來就是大家的,為何要由戴某管理?且戴某家人住頂樓、違建內有家電等財物,其他住戶為避免誤會及困擾,也不方便上樓,陳某強調,他除有權要求戴某拆除頂樓違建外,還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但他只要戴某將頂樓還給大家,大家還是好鄰居。  再不拆,可向法院聲請強拆 訴請鄰居拆除房屋勝訴確定後,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發文要求違建戶自行拆除,若違建戶拒絕拆除,原告即可以要求法院執行,原告不可自行拆除,否則即可能涉及毀損。 法院強制執行時,會請地方政府拆除大隊進行拆屋,所需費用,須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拆屋完畢後,聲請人再向違建戶追討。 一般來說,判決確定後,約半年內即可拆除違建,至於所須費用,視違建大小、出動人力,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若遇違建戶抵抗,須請警察人員到場,有時也得酌收警察人員出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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