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種植作物或擺放農機具倉庫的「農地」為何還需繳納地價稅?


經常有民眾不解,其供種植作物或擺放農機具倉庫的「農地」為何還需繳納地價稅?針對這點,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農業用地,需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相關規定,才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不課徵地價稅的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常會誤以為只要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就是「農地」,不必課地價稅。


但依現行法令規定,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特定使用之土地,所以「農地」有其特別定義。其次,農地之「使用」也需符合法令規定。常見民眾申請在其農地上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因原核准興建面積不敷所需或其他因素,而自行增、改建,縱其使用仍與農業相關,但因其增、改建未經農業管理機關核准,亦即其使用未符原「依法核准」之農業使用,一經查獲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


故民眾需注意,在農地上興建任何建物前,最好事先詢問公所農業課或建管單位,是否須申請容許使用或建造執照,以免事後被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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